奥一深圳频道

男子欲补社保遭拒 起诉省社保局

2008/08/27 08:12:42 来源:南方网 作者:吴秀云 实习生 肖智慧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选择文章字体大小: | |
奥一网 “打官司只是手段,目的是要让用人单位补足社会保险金”,邹先生在法庭上强调。昨日上午,广州中院就邹先生诉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二审开庭。法庭上,双方就应依据相关省文件还是深圳特区文件、是否走行政复议过程两个焦点展开辩论。

与单位劳动争议案胜诉

现年51岁的邹先生,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工作。邹先生诉称,2004年因单位拖欠工资少缴社保金辞职,并由此引发双方劳动争议案。经一裁二审,邹先生胜诉,人保分公司向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未向社保部门为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邹先生将来的退休金就不能足额发放。据邹先生介绍,人保分公司向省社保局低报他的月工资,从而低缴社保金,这样,邹先生将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减少。

邹先生前去深圳市社保局要求责令人保公司为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因人保分公司社保缴费账户在广东省社保局,深圳市社保局回函要求邹先生前去省社保局办理此事。为此邹先生奔赴广州,省社保局以省政府(2006)96号文为由拒绝核定仲裁书裁决的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邹先生随即前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按其答复又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其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后,邹先生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

告省局一审被驳回再次上诉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邹先生不服省社保局作出的复函,应先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起诉。

邹先生不服裁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裁定以及社保局复函,由社保局承担诉讼费以及往返深圳广州间的差旅费3000余元。

■焦点辩论

社保局是否应审核缴费基数?

昨日法庭上,省社保局代理人解释称,前几年经常有单位为少缴社保金低报员工工资,员工离职后又为此请求责令其单位补足社保金,这种故意少缴低报的情况很普遍,故省政府划线规定了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按单位报的算,不做审核。

邹先生对此回应,要求人保公司补足社保费用金额是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作出的生效裁决,且该条例是深圳特区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其效力高于国务院的一般行政文件,省社保局依据省政府行政文件不为邹先生核定社保费用是错误的。

行政复议程序该如何进行?

天河区法院驳回邹先生起诉的理由是邹先生没有走行政复议程序,对此邹先生认为,其曾口头向省劳动厅申请复议,其办理窗口不予受理,邹先生随后去信访窗口信访并投递相关材料,后省劳动厅要求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邹先生接函后先去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回函称该申请事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后邹先生才去法院上诉。邹先生认为,自己是走过了行政复议程序才去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审理中,省社保局代理人认为,当初邹先生在该局填写了申请书,是信访形式,故以复函回复。称若邹先生一开始要求行政复查,就不一样了。建议邹先生在广州中院裁定并生效后,回去要求行政复查,走行政复议正常程序。

庭审后,邹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去省社保局请求办理此事,并没有人告诉他具体应该怎么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刘琴琴

本新闻地址:http://www.oeeee.com/a/20080827/632729.html
相关新闻
相关报料
共有条评论 [查看评论]
深圳,你离先锋城市还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