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单位劳动争议案胜诉
现年51岁的邹先生,曾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工作。邹先生诉称,2004年因单位拖欠工资少缴社保金辞职,并由此引发双方劳动争议案。经一裁二审,邹先生胜诉,人保分公司向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未向社保部门为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这样,邹先生将来的退休金就不能足额发放。据邹先生介绍,人保分公司向省社保局低报他的月工资,从而低缴社保金,这样,邹先生将来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就会减少。
邹先生前去深圳市社保局要求责令人保公司为其补足社会保险费用,因人保分公司社保缴费账户在广东省社保局,深圳市社保局回函要求邹先生前去省社保局办理此事。为此邹先生奔赴广州,省社保局以省政府(2006)96号文为由拒绝核定仲裁书裁决的2002年11月至2004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保费用。邹先生随即前去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信访,按其答复又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认为其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此后,邹先生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起诉。
告省局一审被驳回再次上诉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邹先生不服省社保局作出的复函,应先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故驳回起诉。
邹先生不服裁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裁定以及社保局复函,由社保局承担诉讼费以及往返深圳广州间的差旅费3000余元。
■焦点辩论
社保局是否应审核缴费基数?
昨日法庭上,省社保局代理人解释称,前几年经常有单位为少缴社保金低报员工工资,员工离职后又为此请求责令其单位补足社保金,这种故意少缴低报的情况很普遍,故省政府划线规定了2006年6月底前的缴费基数按单位报的算,不做审核。
邹先生对此回应,要求人保公司补足社保费用金额是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等法规作出的生效裁决,且该条例是深圳特区依据全国人大的授权立法,其效力高于国务院的一般行政文件,省社保局依据省政府行政文件不为邹先生核定社保费用是错误的。
行政复议程序该如何进行?
天河区法院驳回邹先生起诉的理由是邹先生没有走行政复议程序,对此邹先生认为,其曾口头向省劳动厅申请复议,其办理窗口不予受理,邹先生随后去信访窗口信访并投递相关材料,后省劳动厅要求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邹先生接函后先去省政府申请复议,省政府回函称该申请事项不在行政复议范围,后邹先生才去法院上诉。邹先生认为,自己是走过了行政复议程序才去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审理中,省社保局代理人认为,当初邹先生在该局填写了申请书,是信访形式,故以复函回复。称若邹先生一开始要求行政复查,就不一样了。建议邹先生在广州中院裁定并生效后,回去要求行政复查,走行政复议正常程序。
庭审后,邹先生告诉记者,当时去省社保局请求办理此事,并没有人告诉他具体应该怎么做。
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编辑:刘琴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