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最新一期政府公报昨日刊登了这一消息。据介绍,今年1-5月份,深圳全市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90多万人,同比增长29万余人,增长18%.本年度失业保险费实收8577万余元,同比增加1761万余元。发放失业救济金4.5万余人次,发放失业救济金2954万余元。发放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23人,发放金额28万余元等。
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依然不变。员工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或者撤销;或用人单位被依法整顿;或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裁员;或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失去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到失业保险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失业员工必须是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之内具有劳动能力,在特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同时失业后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并有求职意向,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员工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计算标准,按其连续工作年限每满6个月计发1个月的失业救济金,但最高不超过24个月。
据了解,深圳社保局还发挥了失业保险基金对促进再就业的扶持作用。一是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每年按时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拨付一定比例的基金,用于失业员工的再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目前已拨付6200余万元;二是对自主谋业的失业员工,发放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作为启动资金的工作。但目前面临的问题是,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的育龄妇女,因为没有能力缴交生育保险金,也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该标准从2008年7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实行,宝安、龙岗两区及光明新区参照每月680元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