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出租房屋未依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宝安区福永街道出租屋业主谢某近日接到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开出的罚款1465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记者了解到,这是迄今为止我市最大的单宗个人房屋租赁行政处罚案。昨天上午,出租屋业主谢某如数上缴了上述罚款。
据介绍,今年3月30日上午,一名女子从福永街道白石厦工业区一出租厂房楼顶跳楼身亡。宝安区房屋租赁办立即启动了责任倒查机制,对事发出租厂房业主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查,涉案出租厂房属谢某所有。该栋厂房自2006年10月1日起,出租给黄某某使用,但谢某一直未到出租屋所在地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备案手续。
宝安区房屋租赁办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证,掌握了谢某违法租赁的相关证据,并依照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依法对谢某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但在规定的时间内,谢某并未提出听证要求。今年6月底,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依据《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谢某作出罚款146524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懊悔不已,愿意接受处罚,并表示将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纠正违法行为。昨天,谢某如数缴纳罚金,并补办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手续。
“行政处罚只是手段,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才是目的。”宝安区房屋租赁办有关负责人说道。他还表示,除了对违法租赁行为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外,更要进一步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引导业主或管理人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同时,也要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依据、程序、种类以及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行政救济途径等告知公民,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透明度,从而体现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
据统计,今年1至6月份,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不断加大房屋租赁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有143名出租屋业主因不依法租赁房屋分别受到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有关规定条款《深圳市出租屋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出租屋业主或者管理人和承租人应当于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或者备案;依据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合同登记或者备案的,由房屋租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并在租赁合同期限内一次性处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总额20%的罚款。
编辑:小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