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 19年前,在公司改制和改革开放的背景下,彭双庚和96名同事各拿出2000元,人手10股内部股,助公司改造发展。19年后,他们中的60多人坐在罗湖区人民法院的审判庭上,要求公司给付每人22万余元的投资收益。
昨日,此案一审首次开庭,被告华实高实业方面认为,当年的行为属非法集资,双方投资关系并不成立。
早年集资人人获益
被告深圳市华实高实业前身为中国粮油食品进出口总公司湖南分公司深圳支公司,早在1964年就在现彭年广场区域建起了爆竹仓库。据原告众人称,1988年支公司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办理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仅有50万元中转费,1989年,被告决定组织全体在职职工投资,以便将仓库改造为商铺。
“当时职工投资采取在职职工自愿的原则,每个人投资10股,每股200块钱,每个职工的投资股金就是2000元。”彭双庚回忆说,当时月工资不到200块,但大部分员工都参与了,97个人一共筹了19.4万元。
据原告们介绍,公司筹得资金后马上把仓库改造成店铺、门面出租,当年8个月时间陆续按利润分红,人均分到2700元,初尝“甜头”让员工们个个喜笑颜开。
对这段经历,被告方则有完全不同的定性。其民事答辩状中称,其“投资入股”既未经上级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批准,又未纳入公司财务统一核算,也没有相关的投资协议和章程,更未办理工商登记,并且违反了当时的相关行政法规,实际上属于违法集资行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投资关系并没有成立。
深圳市有关土地政策规定,土地使用单位须一次性补交地价款方可取得土地的使用权。1991年4月29日,公司缴纳了1004.7万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地块的使用权。原告律师万先生认为,这笔钱实际上包括了此前集资款项和此后获利部分,故职工们的权益转移到了土地使用权上。
1990年12月25日,公司与香港富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土地,建成后拥有其中东佳大厦产权,原告方认为,他们理应占有其中部分权益。2001年6月公司正式改制变更为深圳市华实高事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称,验资报告及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中均没有原告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