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窥私成本最小化导致欲望最大化

2008/06/23 18:41:16 来源: 作者: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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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罗湖雅园立交桥旁一个路面摄像头每天午夜零点后,就像幽灵一般转向旁边住宅楼,透过设“防”不严的窗户拍摄卧室或浴室内的居民隐私(见昨日本报A4-A5版及A26-A28版)。如果考虑到这个未安装资料存档待检程序的摄像头已经运行三年,并且只是深圳二十万个摄像头之一被偶然发现的当下劣迹,这是十分令人恐惧的。笔者曾把这几年我国公权力摄像头泛滥现象称为“摄像头暴力”,现在事实证明了这一论定。

笔者之所以使用“摄像头暴力”这一似乎激烈的称谓,是因为曾从事过数年罪案侦查工作,对摄像头这一技术手段所具有的副作用有着强烈的职业敏感性,深知这一技术手段的使用一旦突破限制,将会带来怎样的“暴力”性社会危害。公权力使用摄像头时具有强势,在没有严格的法律限制和严厉的监督下,必然会呈现出一种“暴力”性倾向,从而造成社会性恐惧,本为了社会安全却恰恰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全。摄像头的使用在刑事侦查中是一种技术侦查手段和秘密侦查手段,一当被滥用就不再是公共安全监控,而成了刑事侦查活动,等于把民众普遍设定为犯罪嫌疑人,并对之进行着特殊手段的侦查。因此,公权力大规模使用摄像头必须获得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授权,否则,就意味着是一种非法倾向的公权力滥用行为。至今,全国人大并没有相应的立法授权,深圳市人大也没有相应的立法授权。

即使立法授权,也还有一个怎样进行立法授权的严峻问题,不然,就只是完善“摄像头暴力”合法性而已。从本次罗湖雅园立交桥“摄像门”所暴露出来的问题来看,立法授权要限制和杜绝“摄像头暴力”,至少涉及到这样几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谁拥有管理、使用权?罗湖雅园立交桥摄像头的管理、使用极其混乱,采用了分级管理,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十多个部门拥有使用权,既没有安装资料存档待检程序,也无法从技术上确认操控终端是谁。这就意味着在十多个部门的操控终端有着任意个人的操控者,其使用摄像头进行窥私的欲望几乎不受限制,会呈现为无限大。

公共场所范畴该如何界定?罗湖雅园立交桥摄像头系安装于楼顶的路面摄像头,也就是从高处对路面进行安全监控的摄像头。但是,该摄像头可以180度转换扫描,并能变化焦距,也就是说,该摄像头具有调整被监控范围的能力,对所谓“路面”可以任意改变。这样,就涉及到必须要界定公共场所范畴的问题。是否阳光下的空间都可以被监控?某个空间是否24小时可以被监控?

什么是不可以窥私的“私”范畴?居民脱衣、洗澡自然是“私”,居民窗户里面的一切都属于不允许偷窥的“私”,这些都不会有异议。但是,居民开灯、关灯的规律,出门、回家规律,是否就属于可以被监视的呢?即使一个在路上走着的女孩子,当与监视目的无关的时候,是否就可以任意地长时间进行摄像跟踪,以及任意地给以特写镜头呢?

怎样对操控者的违规行为进行惩罚?报道中,有住户知道对面大楼摄像头进行窥私后,表达了要起诉的想法,但是很遗憾,按照现有法律,如果居民进行起诉,既难以执行也难以有满意的结果,因为法律并没有相应的惩罚性规定,一般而言,有关部门只要向居民表示道歉即可了事。在这样无惩罚的情况下,窥私成本最小化,因而欲望也就最大化。□顾则徐(法律工作者)

编辑: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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