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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下车脖子被卡一怒踢破车门 被拘五天

2008/06/23 07:14:35 来源:南方网 作者: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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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见习记者 胡荣燕 陈以怀)“这就要拘留我五天,也太过分了吧!”近日,因为被公交车门夹伤,徐先生一气之下踢破车门玻璃,被派出所以故意损坏公共财物拘留五天。有律师表示,公安机关的做法虽然合法,但欠妥当。

据徐先生介绍,6月20日上午8时30分许,他乘坐374路公交车到布吉信义假日名城,下车时脖子被车门卡住,他大叫了数声后,司机才开门。徐先生说,当时比较生气,就用脚踹了玻璃车门,车门一下子就破了。之后,他又顺手拿起挂在车窗旁的安全锤,冲向司机大声说“你夹到我了,知不知道?”最后他丢下铁锤,从前门下了车。

现场多名乘客告诉记者,当时见到公交车后门夹住了徐先生,然后徐先生踢破玻璃车门,并用安全锤指向司机,最后又丢下安全锤下车。后来,公交车司机拦住了徐先生,并报了警。上午9时许,公交车司机、徐先生等人被带到罗岗派出所调查。

在罗岗派出所,记者看到事发的374路公交车停在大院,后车门玻璃确实有一部分被打碎。该公交车王司机说,当时只是险些卡到徐先生,可是徐先生很生气,不但踢破了玻璃车门,还用安全锤指着他大声呵斥。但车上的乘务员却告诉记者,当时车门确实卡到了徐先生。

当日傍晚7时许,罗岗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罪,徐先生将被拘留五天。当晚,他将会被送往龙岗拘留所。

深圳市浩宇律师事务所汪律师认为,乘客踢破车门,公安机关可以按故意损坏公共财物予以拘留。但由于踢破车门是因民事纠纷引起,公安机关的做法不是很妥当。一般情况下,此类事件,应该以调解为主。此外,对于乘客是否被车门夹伤的事实,公车上的监控器可以作证,目击者也可以作证。乘客如确实被夹伤,可以向对方索要相应赔偿。

(报料人:佚名、刘先生报料奖:各50元)

 

编辑:刘琴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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