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认为应按楼房竣工日算租期
奥一网 (记者 刘延春)只因租期约定含糊不清,出租方认为租期已满,承租方却不愿搬走。昨日,龙岗平湖街道新屋股份合作公司(下称新屋公司)50多名股东,拿着这份1988年签订的期限为20年的合同,到当地街道办讨说法。当事的京华电子有限公司(下称京华公司)则称,签订合同日期并不代表合同的真正起始日期。
新屋公司由平湖街道新屋居民小组设立,其提供的合同书表明,1988年5月13日,新屋公司与京华公司就租用新屋居民小组12424平方米的土地签订了协议,这些土地“归乙方使用年限(即按陆续投产的日期)二十年”。
“对方就合同里写的‘陆续投产的日期’玩起了文字游戏,称合同三四年后才到期。”新屋公司负责人称,按照合同签订日期,京华公司租用的土地现在已经满20年期限,但是,新屋公司最近要求解除合同时,却遭到对方拒绝。
京华公司法律事务部张经理说,合同签订日期并不代表土地使用起始日期。张经理解释,京华公司在新屋居民小组辖区内共建立6栋楼房,其中最早的1989年9月30日竣工,最晚的1991年7月15日竣工,因此,按照“陆续按投产日期”计算,20年使用期限应到2011年7月以后。
昨日,在与京华公司协调未果后,新屋公司50余名股东来到平湖街道办讨说法。平湖街道党工委副书记李子才表示,当日下午已经召集双方代表进行了初步协调。最后,京华公司张经理称,只能“退让”到2009年12月终止该土地的使用权。
广东东方金源律师事务所徐静律师认为,因为“陆续投产日期”是变量,所以合同中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含糊不清。按照《合同法》及相关交易惯例,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如果按京华公司建房竣工来计算使用年限,就会超过这个“惯例期限”。因此,徐律师认为,起始日期应按甲方实际交付给乙方使用土地的日期来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