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全国首部和谐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南方都市报·奥一网讯 加班时间可以约定,但用人单位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昨日下午,一份沉甸甸的法律草案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这份名为《深圳经济特区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若干规定(草案)》,对签订劳动合同、加班时间、加班费计算、工资增长、劳动争议调解、集体谈判等作出具体规定。据了解,这是全国第一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
听取60多名一线员工意见
此次为和谐劳动关系立法,受到了深圳市高层的高度重视,深圳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刘玉浦曾表示,这是他到深圳任职后抓的第一件工作。之所以受到如此重视,是因为劳动关系越来越凸显的复杂性和多元性。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负责人表示,深圳劳动保障信访投诉量和劳动争议案件逐年上升,集体性的重大劳动争议激烈化程度增强,劳动者停工、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等事件时有发生,劳动关系调整面临比较严峻的挑战。
据介绍,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广泛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重点是基层企业和一线员工的意见,先后组织召开了企业代表、员工代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六个方面十多次座谈会,听取了近百家单位、企业的意见,还到一些企业当面听取了60多名一线员工的意见。
此外,市人大还到北京向全国人大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征求意见,受到了高度肯定,被认为是全国第一部专门就和谐劳动关系立法的地方法规,具有重要的探索和创新意义。
在劳资矛盾中寻找平衡点
既然是以和谐劳动关系作为立法题目,在昨日提交的法规草案中,不少规定显得很“中立”,既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也考虑一些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促进企业发展,同时也要求劳资双方自律,既对劳动者不依法、非理性维权加以限制,又对严重违法的“无良老板”加大惩治力度。
“要正确认识劳资关系中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方面的利益诉求,在劳资双方诉求比较矛盾的情况下,注意在矛盾的焦点上找一个大体的平衡,争取处理好多种利益关系。”市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解释说。
众多创新设想借鉴国际惯例
据了解,在此次立法调研时,市人大常委会广泛收集研究了新加坡、香港等世界先进城市和欧美一些国家劳动关系立法的资料,比如香港《雇佣条例》、《劳资关系条例》,新加坡《雇佣法》、《劳资关系法》,以及美国《劳资关系法》,法国《工资支付法》,德国《劳动法》等。
《草案》中,有关加班时间、劳动关系信用评价、工伤医疗费及劳动报酬特别保护、劳动关系集体协商、特别调解制度、发布恢复正常秩序的命令等一些具有探索性的创新条款,就是借鉴了这些国家和城市的实践经验及国际惯例。
■草案解读
1 无固定期限合同不得降条件
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但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除外。
市人大点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反映较多的一个问题,一些企业反映,有员工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提出的条件高于原合同约定,难以协商签订。这一规定考虑了劳资双方的利益,既保护员工权益,也有利于企业用工环境。
2 加班可约定每周至少休一天
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在劳动者自愿和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可以通过集体协商或者集体合同依法确定或者约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市人大点评:加班时间是众多加工制造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较多的问题,这样规定既能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
3 加班费不得按最低工资计算
规定:劳动者加班费的计算按照《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动者月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二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包含加班费。
市人大点评:加班费的计算基准,是立法调研反映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实践中部分企业未按2004年通过的《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标准工资”支付加班费,而是以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加班费,劳动者对此意见很大。因加班费引起的劳动争议较多,是一些企业不依法办事造成的,不能迁就企业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加班费的做法,应当严格执行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加班费计算的规定,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4 根据CPI指导工资增长
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逐步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消费者物价指数及行业发展状况,提出行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每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当比上年有适当增长。
市人大点评:合理的工资收入是劳动者利益的核心,近年来,由于企业薪酬制度不够合理,未建立起正常工资增长机制,引发较多劳动争议,也成为引发重大劳动争议事件的主要因素之一。现在用工短缺,其中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工资缺乏吸引力。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成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5 违法信息录入征信系统
规定:建立劳动关系信用评价制度。对于恶意欠薪逃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等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定期予以曝光,并将严重违法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征信系统。
市人大点评:劳动关系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惩戒机制,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比如对录入系统的单位,将受到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法定代表人注册新企业限制等一系列惩戒措施,不讲信用者就要付出大代价。
6 企业破产需付工伤医疗费
规定: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后,破产财产应当优先支付工伤医疗费用和月工资在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月工资以下的劳动者破产宣告前三个月内的劳动报酬。对剩余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依法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市人大点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生存之本,工伤医疗费是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的重要保障。这一规定对《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作了适当变通,以保障生命健康权,体现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
7 停工事件设冷静期制度
规定: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因劳动争议出现停工、怠工、闭厂等行为导致危害公共安全、损害正常经济秩序和市民生活秩序等情形的,工会出面谈判,或由市、区劳动行政部门组织协调劳动争议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的,市、区政府可以发布命令,要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并在30日内实行冷静期,不得采取激化矛盾的行为。在此期间,劳动部门、工会和相关行业协会应当继续组织谈判、调解、仲裁,促成劳动争议的和解。
市人大点评:根据美国和香港相关法律中有关“冷静期”的规定,一项筹划或深化的劳资纠纷方面的工业行动,包括罢工、闭厂等,可能导致货品的供应或服务的提供,以致会损害经济,或损害公共利益的严重危险等,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实行“冷静期”,在规定的期限内中止或推迟该项工业行动,由有关方面介入谈判、调解、仲裁,以就该宗劳资纠纷达成和解,违反政府命令作出的任何行动,即比照藐视法庭罪处理。
8 劳动争议案不得风险代理
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按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近亲属案件的除外。
市人大点评:非执业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践中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此规定在于规范劳动争议案件代理,避免律师采用风险代理造成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