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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料袋售价不得低于进货价

2008/05/24 08:34:19 来源:南方都市 作者:任笑一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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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低于进货价出售塑料购物袋的商家将被工商部门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昨日市工商物价部门表示,6月1日起全国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深圳将该方案细化,包括商家塑料袋的售价不得低于进货价等。

昨日,深圳市工商部门的工作人员表示,深圳已经细化了国家的相关规定,所有的商场超市甚至集贸市场都要对消费者提供有偿使用的塑料袋,其中商场超市给消费者出具的销售凭证中必须单独列明塑料购物袋的价款。

此外,该方案将国家规定的“塑料袋售价不得低于成本价”细化为“塑料袋售价不得低于进货价”。若商家不明码标价或以打折等方式不按所标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将被物价管理部门处以最高5000元罚款,有低于进货价格销售的或者向消费者变相无偿提供的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据悉,工商部门将于6月1日开展专项执法行动对各大商业零售场所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若市民发现有违规行为,则可拨打12315或12358举报。

另外,记者获悉,深圳在执行限塑令后,集贸市场将在市场内开设统一的采购、销售塑料购物袋的经营摊位,除该摊位外,其他摊位将不得销售塑料购物袋。


  编辑:周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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