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冰是南山科技园一家公司副总,阿祥曾是他的司机。2004年初,他发现个人银行卡有几笔莫明扣款,后到银行柜台查询,发现阿祥利用职务之变,偷偷拿着其身份证,先后到银行申办了两张信用卡。发现后,阿冰报警。
2004年7月8日,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于向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阿祥于2003年11月底用被害人阿冰的身份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并申请全额自动还款业务,将自动还款账号设定为被害人阿冰的两张该银行一卡通的卡号。2004年1月,被告人阿祥又用阿冰的身份申办了一张该银行信用卡,并多次持该卡到柜员机提取现金及到商场刷卡购物,其中提取的现金共计人民币两万元,刷卡消费共计人民币25939.3元。
2004年7月26日,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本案,判决被告人阿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据阿冰介绍,事发后,涉事银行承诺他将很快恢复起个人信用,但被告人都刑满释放一年了,为何被害人个人信用还未更改过来?
前日,记者就此事联系了涉事银行信用卡中心(上海)有关负责人丁小姐,经查确有此事,但她肯定地说,银行肯定把相关信息向中国人民银行上报了,该的工作他们肯定做了,但因为时间遥远,一时难以查出具体上报日期,且没有向记者透露客户个人信息权力,具体详情请当事人亲自与银行联系。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表示,客户可以拿着银行开出的相关证明,到银行申请变更个人信用记录,央行与当事银行核实无误,让当事行再上报一次信息即可。
广东鹏证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德刚认为,阿冰肯定是没有责任的,银行有责任和义务将更改信息上报征信系统,若其有证据尽到责任,则央行有责任。若因两家银行没有及时沟通上报,阿冰可追究两家银行责任,同时追究其连带责任。同时,阿冰还可提出赔偿损失,赔偿额度与时间、受害程度、社会评价降低等具体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