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调查
“好可怕啊!我们现在就像童话里的国王,没穿衣服还不知道,”一位深圳网友评论道。昨天本报报道了电子眼窥私事件后,在网络上引起巨大反响,截稿前仅搜狐网站就有近500名网友回帖发表看法。奥一网就此进行了网络调查,九成受访网友要求尽快立法规范电子眼管理。
网友纷纷谴责偷窥者
“你看,你看,月亮的脸偷偷地在改变,摄像的角度偷偷地在搜寻;对面的色眼看过来看过来看过来,对面的一切很模糊……其实偷窥也没什么,眼睛吃吃冰激凌而已,眼睛看什么难道还犯法?问题是你用的工具不对。活该你倒霉!”一位宁波网友在展开“合理想象”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截至昨晚7时记者发稿,已有近500名网友在搜狐网站“我来说两句”栏目中发表观点,大部分人谴责偷窥者缺乏社会良知,利用公共设施达成一己私欲,部分人认为被偷窥者亦有责任,应在进行洗澡等活动时拉上窗帘。
网友们也对安装大量电子眼设施的必要性提出质疑。一位北京网友提出,“在一些重要地点安装不就行了,为什么弄个地方就要安?百姓隐私谁人顾及?”更有一位深圳网友忧虑,“电子眼多了可能让警察懈怠,因为有电子眼在替他们工作。”
激辩应如何处罚
奥一网上同样反响热烈。截至昨晚6时,共有89名网友参与了奥一首页的网络问卷调查,其中80位网友表示自己不清楚自家周围电子眼的分布情况。在评判电子眼促进安全保障所起的作用时,25人认为帮助很大,另有58人则认为作用不太大。逾九成网友认为,身边的电子眼若被用来窥私,将对自己的隐私权形成极大的侵犯,但所有受访网友中只有7人在应对方法中希望“将所有可能侵犯个人隐私的电子眼拆除”,近九成的人选择了“进行全国或地方性立法规范电子眼管理”一项。
最后,对窥私者应处何种处罚措施?网友们分成了两派,41人支持进行罚款,42人则认为应进行刑事处罚。
搜狐网站也以“偷窥是否涉嫌犯罪”为题组织了辩论投票,截至昨晚7时左右,共有119人支持正方,认为“偷窥他人的隐私是一种侵权行为,会扰乱被偷窥者的正常生活,也会对其心理造成一定的影响,因此是一种犯罪”;另有20人则认为,“刑法的设立原则是将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界定为犯罪,偷窥者只是自己看一下,不向第三者散布,对社会危害性不大,把这当作犯罪意义不大。”
大多数网友对偷窥画面在网上直播感到震惊,一位南京网友表示,“幸亏是共享,在网上可以看到,否则常人怎么能知道有这种事呢?说不定会被长期偷窥。”
统筹:本报记者 姜锵
采写:本报记者 张俊彦 姜锵 周昌和
摄影:本报记者 徐文阁 高贵彬 赵炎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