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格、小玲、小娜、小梅、小娟5人是来深圳打工的同乡好友,宝宝是她们在工作中结交的朋友。去年10月6日晚上,她们在南山区一个溜冰场聚到一起,因小格之前在舞厅玩时被啤酒瓶砸伤需要花钱治疗,宝宝便提议抢劫路上女孩的钱财。此时被害人小红、小英刚好路过溜冰场,6人从小红身上搜出一部手机和20多元现金,从小英身上搜出140余元现金。其后警方根据报案将小格等5人(宝宝在逃)抓获时,赃物手机已由宝宝卖掉,赃款也被6人一起花掉。
案件移送南山检察院审查起诉后,该院经过审查,认为小格等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是鉴于犯罪时5人中年龄最大的才20岁,其中有3名为未成年人,2名年仅15岁,而且5人认罪态度均较好,遂以抢劫罪提起公诉的同时,也依法请求法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南山法院作出判决,对小格等5名被告人均予减轻处罚,分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