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潜逃近9年的的范惠明在北京被警方抓获并押回深圳。今年3月24日,因涉嫌伙同他人挪用逾千万公款炒股私分以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范惠明在深圳中院被控两罪。但昨日,这个原本庭审活动基本进行完毕的案件再次开庭。
开庭之前,法官声明“由于范惠明的辩护人程序上出现问题,上次的开庭无效,现在重新开庭审理此案”。
一个多月前,代理范惠明案件的律师昨成了旁听席上的旁听人员。而在5年前,他为范惠明的同案人楼校全做过辩护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律师不得受聘于同案的两名或两名以上犯罪嫌疑人”。尽管时隔五年之久,他的身份依然被庭审人员发现,因不符程序规定,范惠明一案只能重新开庭,代理律师易人。
虽然是重新开庭,控词和范惠明的答辩与之前的开庭大致无二。但是否构成自首成本次庭审的激辩焦点。
庭审显示:在辗转潜逃多年之后,2007年,范惠明受不了心理的煎熬,给检方写“悔过书”说“愿意接受组织处理,重新回归社会,过一个正常人的生活”。并在信中留下电话,同样的信也寄过市纪委负责人。范惠明和他的代理律师据此认为范的行为构成自首。
但公诉人认为,尽管其有写自首信的行为,仅寄一封“悔过书”不能视为自首,因为写信之后范仍在潜逃,即便其间回过深圳亦未投案自首。这只能看成“范惠明有自首意思的表示,但没有自首的行为,故范惠明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此外,由于范惠明的同案人楼校全此前已按挪用资金罪定罪,故范惠明的辩护律师认为,范惠明的行为应为挪用资金罪而非挪用公款。但检方认为,湘财证券主要资产是国有资产,而且范惠明利用职务之便用担保资金炒股,应该认定是挪用公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