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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见习记者何奕)宝安区创业一村部分业主反映小区车位“两种卖法”,质疑韶关建筑第一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韶关一建)与宝安住宅局非法售卖小区车位(详见本报4月16日报道),宝安区住宅局昨日回应说,该小区居民没有位于架空层的车位产权,所有车位都是以租赁的形式交给业主使用。
宝安住宅局表示,创业一村是政府与韶关一建合建的,共有停车位264个,其中属于宝安住宅局的是119个,韶关一建分得145个。而分得的停车位则委托宝晨物业管理公司出租给业主使用。宝安住宅局认为该小区的停车位属经营性设施,“根据1999年市政府第88号令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在出售该小区安居房时,并未将停车位建设成本计入房价,所以,该安居小区停车位的产权不属业主所有,而是归开发单位所有。”既然小区停车位产权不属于全体业主,宝安住宅局认为“所以停车位的经营方式不需要经过业主同意。”
对于韶关一建声称的“我们跟住宅局有协议”,宝安住宅局说自己从来没有跟该公司签订过认可车位出售的协议,并且“由于该小区的停车位均未向国家交纳相关地价款,所以,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可以进入市场买卖,仅能用于出租使用。”随后,他们建议业主“根据个人需要”合法取得车位。
深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胡国剑律师表示,建议业主去国土局查看房产规划设计,当初规划小区时,架空层是否规划成为停车位。如果是,则开发建设单位就应该有停车位的产权,并且应该在售房时一同交给业主;如果不是,则属于不规范操作,开发建设单位就没有该停车位的产权。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权力将无产权的物业出售或是租赁。而某公司提到的“长期租赁”其实就是一种变相买卖,应该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