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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应有更大独立性

2008/04/18 09:49:3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吉峰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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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回应:市工会300万“买”律师帮工人集体谈判

日前,深圳市总工会与七家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将在一年内投入300多万元购买服务,为工会会员维权。有作者昨日在本版质疑“选择性免费维权,我如何才能享受”,笔者深有同感,并愿意就此补充一些个人看法。解决劳资纠纷的根本问题,不在于法律救助,而在于企业工会组织本身能否自主、有效地成立及运作,因为,帮助会员用法律武器维权,只是被动解决问题,还应从根本上建立良性机制和组织力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已经实施12年,但根据目前的实际状况看,还未完全体现出法律威严。比如,虽然《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的成立应是由员工遵循民主集中制建立,但在实际执行中却多是由企业自行指定人员成立。所以,笔者建议:工会主席应专职专薪独立活动。

按《工会法》规定,“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且必须由本单位员工专职担任,小于二百人以下的企业工会主席可由几个企业中的员工选举出来的工会主席专职兼任,兼任几家企业的工会主席最多的会员人数不能超过三百人。笔者建议,企业工会主席必须专职,也不得兼任任何有薪金报酬的职务,但可担任组织文化的相关职务,前提是不能影响本职工作、自愿和无报酬。

工会主席由所在单位及兼职企业的员工自主选举,工会的选举活动应在市、区、街道三级工会的直接支持和保障下开展,而不是由企业指定人员负责选举组织活动(工会主席要逐步通过相应的资格考试上岗)。

工会主席的薪金不由企业直接发放,标准也不由企业单方面制定,而是由企业、工会主席和市、区、街道三级工会三方面商定,工会主席的工资由政府和市工会根据相关情况制定出“五级”标准,根据企业的员工人数、档次和工会主席的情况,事先定出不同的“五级”工资标准,以针对不同企业工会主席的水平和升级。工会主席本身的工资就是由企业支付的,通过工会将工会主席工资定期划到工会的账户上,然后再由工会转发给工会主席即可。

企业工会主席不由企业领导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区、街道三级工会的支持,依《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规独立开展工会活动,接受企业工会会员的监督并向其负责。企业依法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必要设施。

上述操作在现有的法律中有相关法律可依,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深圳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根据相关法规,再制定出一个具体明确的《深圳市工会法实施细则(或条例)》即可。□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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