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修改后的《规定》,包括香港同胞、澳门同胞、台湾同胞、华侨、外籍华人和外国人在内的境外人士,在相关部门推荐后,可以分别向侨务行政主管部门、台湾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外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报。而深圳市外事部门可以组织荣誉市民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等活动,市侨务、台务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规定》还提出,到访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议会领袖以及友好城市的首长等,在访问深圳时,在由市政府直接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时,不用履行申报、公示等程序,也无需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如果国家另有规定的,则按其规定。
在深圳市政府的提请修改《规定》审议报告中指出,对于授予到访的外国政要荣誉市民称号,国内其他城市没有类似的规定,国家目前也没有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所以此规定具有创新性。作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访的外国政要身份特殊,授予其荣誉市民称号,有利于扩大深圳在国际上的影响力。对撤销“荣誉市民”称号,除了原有两条“高压线”之外,还增加了几种情形,包括违反有关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资源浪费、环境污染或劳动纠纷等事件,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或仲裁机构裁决的,而荣誉市民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也同样会被撤销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