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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娱乐场所私聘保安最高罚一万

2008/04/16 07:46:55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见习记者 刘春林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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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深圳市公安局2008年第21次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深圳市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通过市政府四届八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发布实施。根据《办法》规定,娱乐场所私自聘请保安员的,最高将被罚款一万元;除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单位保安员的服装外,深圳保安员将统一着装,规定其着装应与人民警察、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国家机关制式服装有明显区别。

据悉,截至2007年12月底,深圳保安队伍发展到198110人。根据《办法》,深圳本地保安服务企业、市外保安企业以及自行聘用的保安员都将纳入到统一管理中。其中,深圳市公安系统从事辅助执法的巡防员和协管员也被列入到了《办法》的管理范畴。

违规自聘保安每名罚款一千

在新出台的《办法》中,对于聘请保安员有着严格的要求,尤其对于违反规定聘请保安员的做法首次提出了处罚措施。除了娱乐场所私自聘请保安员最高可处一万元罚款外,有权自聘保安员的单位如违规,也将面临每名一千元的处罚。

根据《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公众开放的娱乐场所、大型网吧、桑拿按摩、洗浴场所,应当从保安服务企业聘请保安员为其提供保安服务,不得私自招聘保安员。违规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办法》同时规定,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招聘保安员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违法招聘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根据《办法》规定,深圳保安员将实现统一的智能IC卡管理,持新的上岗资格证书上岗。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新的上岗证将把过去的保安员资格证书和上岗证书合并,这一做法在全国是首次。

雇主命令违法保安有权说不

除了对保安队伍的管理作出了严格的规范外,《办法》还对保安员的权益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明确保安员依法享有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等社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的权利。《办法》规定,保安对雇主的非法指令有拒绝执行的权利,雇主不得因此解雇保安,从而防止保安成为雇主的打手。《办法》第二十七条明确:“保安服务企业、自行聘用保安员的单位和客户单位指令保安员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保安员有权拒绝执行。保安员所属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

鉴于保安工作的危险性,《办法》在保障保安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还鼓励聘用保安员的单位为保安员购买商业性的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保安员的保障待遇。另外,《办法》还对保安员的工资、抚恤、职业技能鉴定、教育等方面进行了相应规定。

根据《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安员为保卫或抢救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壮烈牺牲的,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为烈士。

本报见习记者 刘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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