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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信用卡刷卡三万五 商场签名走过场赔七成

2008/03/21 09:40:07 来源:奥一网综合 作者: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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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李先生在饭店就餐时,放在身边座位上的皮包被盗,包内有信用卡、现金等物品。虽经发现后立刻挂失,但盗卡人下手更快,转眼间就在位于不远处的商场内刷卡消费了35000元。“商场没有把住刷卡关,要把这个钱赔给我。”李先生向商场索要赔偿。商场回应:“是你个人没有尽到保管责任,商场不能赔这个钱。”昨天(20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持卡人与商场各有责任,责任比例为3比7,商场赔偿李先生24500元。

信用卡商场被冒刷

2006年8月16日晚7时许,李先生和几个朋友来到一家湖南土菜馆就餐,期间,他把自己随身携带的一个装有信用卡和现金等物品的手提皮包,放在了身边的座位上。然而,没过多长时间,他发现手提包不见了,遂赶紧打电话到银行挂失并报警。

令李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他挂失后再查询信用卡款项时发现,当晚7时11分左右,其信用卡竟被他人冒用在某商场福民店内进行了消费刷卡,金额达35000元。

李先生找到商场:“你们商场是怎么把关的?为什么别人冒用我的信用卡,你们还刷卡?”李先生据此要求商场赔偿35000元。“是你自己没有保管好包,怎么能怪我们呢。这个钱我们商场不能赔。”商场不同意,双方各执一词。

李先生认为,他人冒用信用卡时,在消费单据签名栏书写的姓名“李先生”三个汉字,与其原先写在卡背面的签名字迹完全不符。如此明显的破绽商场不但不予过问,更未按操作规程立即停止刷卡,致使其信用卡被冒用,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此后,他为了维权被迫花费了大量的金钱和时间进行调查,承受了很大的精神痛苦。

气愤之下,李先生将商场及其总公司一起告到了法院,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其书面赔礼道歉;2.两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并赔偿自2006年8月17日到付清为止的利息损失500元;3.两被告连带赔偿交通费500元,通讯费200元,误工费3500元;4、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商场称已尽审查义务

一审法院如期开庭,李先生庭上说,被盗用的信用卡没有密码,没有照片,他在信用卡背面留有自己名字的签字。商场对此予以确认,并称商场职员是在核对了签名的情况下,才允许进行交易的。

商场方面辩称:“商场在刷卡消费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商场还辩称,商场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及与银联之间的约定,已履行了信用卡审查义务,该卡当时处于有效使用期,没有挂失记录,没有任何商场可以拒绝受理信用卡的情形。

针对李先生提出的消费单据上签名字迹不符事宜,商场认为,李先生未能提供信用卡原件进行质证核对,因此不能认定其是否存在不符的情形。

商场同时称,作为非专业机构的商户无法鉴别签名的真实性,商户在核对签名时实际上是在核对与持卡人姓名是否相符,若相符,则应接受消费,否则应拒绝消费。他们在接受持卡人消费时履行了审查义务,核对签名相符才接受了消费,商场的行为完全合法、合理,不存在任何过错。

一审判决持卡人担责六成

一审法院调查后,委托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是否为原告书写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该签名字迹不是原告所书写的”。

一审法院认为,导致信用卡被冒用的直接原因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李先生疏于防范,对犯罪行为警惕性不高,未妥善保管其信用卡,轻易令犯罪嫌疑人取得信用卡,其本身具有过错。

法院指出,商场作为受理信用卡消费的特约商户,负有“核对签购单上的签字是否与信用卡背面预留的签字相符”的义务。本案中信用卡被他人冒用时,商场未能阻止冒用人刷卡,致使冒用人刷卡成功,导致信用卡所有人遭受经济损失,因此商场应对信用卡持有人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判定,李先生与商场承担责任比例为6比4,故判处被告某商场向原告李先生赔偿损失14000元及相应利息,商场总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李先生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上诉商场应担全责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及利息;判令两被上诉人连带赔偿交通费,通讯费,误工费等4200元,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同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

李先生的上诉理由为,其对于涉案信用卡被冒用不存在主观过错,他一直将涉案信用卡置于手提皮包内随身携带,只是吃饭时才将手提皮包放在紧贴身边的椅子上,此时皮包中的信用卡仍处在他有效监管范围之内,符合日常生活防范常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已尽到了妥善保管义务。

李先生还谈到,他在发现信用卡被盗后,第一时间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案,向发卡行挂失,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力图避免可能遭受的财产损失,已履行了“及时挂失义务”。而商场作为维护信用卡持有人利益的最后保障,完全有能力把住信用卡交易的“安全关”。

李先生坚持认为,商场对导致的财产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商场及其总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商场承担七成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李先生在银行办理了信用卡,只限于合法持卡人李先生本人使用。对此信用卡使用规则,不论是发卡方银行,还是持卡人或者是特约商户均应严格遵守,才能确保三方交易安全,实现信用卡“快捷、方便、安全”的目的。

根据一审中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可以认定,商场在进行35000元信用卡消费交易时,未尽注意义务,严重违反信用卡使用规定,允许非合法持卡人使用李先生的信用卡消费,致使冒用人刷卡成功,造成合法持卡人受损,商场有明显过错。上诉人李先生请求商场承担责任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李先生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对犯罪行为警惕性不高,令犯罪嫌疑人取得信用卡,李先生具有过错。双方责任比较,商场违规操作导致冒用成功,系损失发生的最终和根本原因,且属可避免而未避免,李先生疏于防范为次要原因。二审法院判决:李先生与商场担责比例为3比7,即商场向李先生赔偿24500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

点评

审核签名

勿走形式

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腾锋、黄远伸认为,信用卡是基于信用而产生的一种先行支付和结算工具,是由银行签发给消费者使用的一种特殊信用凭证。商户对持卡人身份的审查就是审查信用卡、身份证、签购单上的签名是否一致。

本案中,李先生胜诉的关键在于,通过举证证明了商场刷卡环节存在明显的重大过错:第一,通过提供李先生历史上的过往交易签购单,证明了被冒刷时的信用卡背后留有签名,可供商场核对。第二,通过申请法院进行笔迹鉴定,证明了涉案的签购单不是李先生的亲笔签名。因此,违反信用卡的基本审查标准是商场承担责任的重要因素。

通过本案,汪腾锋、黄远伸律师建议,银行与商户应建立有效的信用卡消费安全环境。安全签名离不开配套的签名核对认证系统和责任承担制度。必须认真审核信用卡使用者签名,不能使签名核对和审查流于形式,成了只要签名就过关。银行应在技术角度实现信用卡口头挂失“即时生效”,尽量堵塞信用卡冒刷的作案时间可能性;通过市场整合,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信用卡受理运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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