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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绊之下何来自由和发展

2008/03/19 07:58: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谭芳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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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凌晨4时26分,本报两名记者坐在黄贝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左)的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本报记者徐文阁摄


记者凌晨4:26分接求助电话赶到黄贝派出所时,见到两名同事坐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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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红圈处警号为058569的警察何庆文大声说:“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并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 王子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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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时评 媒体拥有新闻舆论监督权,它是继立法、行政、司法之后的第四种权力。传媒作为公民知晓信息和发表意见的公开平台,为公民代行舆论监督的职责。因此,对记者执行职务中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必须认真区分,以防止不正当干预造成对其新闻舆论监督权力的侵犯。

在记者正常行使权利与妨害公权力主体行使权力界线不清的前提下,动用司法强制措施尤须谨慎,特别是作为公权力,要容忍因媒体行使舆论监督、公众行使知情给自己带来的不便,而不能拔“铐”相向!法谚说,法院的权威不在于法院不会判错案,而在于公众确信其不会判错案。如果引申到记者身份上,也可以说,对记者的违法犯罪与正当行使新闻舆论监督权力要进行谨慎区分,在界线不能清楚划分的时候,则要尽量避免动用强制措施,不能对新闻从业人员动辄得咎。

3月11日《南方日报》头版用大篇幅版面刊载了即将卸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仰天长笑的新闻照片。广东省委书记汪洋笑称,报纸敢发这样的照片,就是思想解放的表现,他鼓励广东媒体要敢于叫板国外先进媒体。敢于叫板国外先进媒体,必须先要给媒体从业人员松绑,羁绊之下何来自由和发展?□谭芳(司法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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