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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如何保证权力不被滥用?

2008/03/19 07:58:2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刚桥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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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天凌晨4时26分,本报两名记者坐在黄贝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左)的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本报记者徐文阁摄


记者凌晨4:26分接求助电话赶到黄贝派出所时,见到两名同事坐在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 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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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手铐铐了近两小时,文字记者马小六手腕处红肿,铐痕深陷。南方都市报记者 徐文阁 摄


红圈处警号为058569的警察何庆文大声说:“你是记者我也要你离开现场。”并指挥保安把记者往外推。南方都市报见习记者 王子荣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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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时评 又见警察打记者,又是群情激愤,舆论大哗。

如果从民权保障的角度察之,传媒对“警察打人”的“高度重视”和“不依不饶”实在属于理所当然———如果执掌国家暴力机器的警察权不能被驯服在法治的“笼子”里,我们每一个人都将生活在恐怖之中。

当然,惯常听到的回应是,“警察的主流是好的,滥用权力的只是极少数。”我也极为认同这一说法,但根据“木桶原理”,决定木桶容量的并非长板,而是最短的那块板。同样,决定警察形象的其实并不在那些好警察身上。100个好警察以其卓越的言行在公众心中日积月累树起来的好形象,个别警察的一次滥权伤民就足毁之殆尽。

如我们所知,警察的形象事实上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公安局的秩序代表着国家的秩序,警民的和谐就代表了社会的和谐。警察形象的重要性其实已不需要宏观大义的反复强调,问题在于,我们的制度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保证警察不滥用权力。

我们其实并不缺少这样的制度。比如手铐的使用,《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8条中就有明确的限定。只有当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方可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在深圳的个案中,被反铐双手的记者显然并非“违法犯罪分子”,更无可能有脱逃、行凶等行为。警察如此随意使用代表国家威权的警械,违法已是确凿无疑。

当然,庞大的警察机关里出现极少数的害群之马并不意外,也不足惧。如果我们能够在制度上及时践行责任追究,并积极校正因警察滥权而带来的伤害,就能够还信于民,获得谅解。从某种意义上说,有效的错误矫正机制才是保证警察形象的关键。针对警察的诸多立法中,其实并不乏“禁止”性规定,行政层面的“三禁令”,“九卡死”,“外树形象,内强素质”等运动在各地公安机关也从未中断。但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再多的道德宣教也无法替代法律责任。而我们的制度中,最为缺乏的,恰恰就是具体而细化的责任机制。比如上述《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虽有“法律责任”的专章,却只有两个条款,其有一条还是有关参照《国家赔偿法》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的。另一条则规定,“当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注意了,连行政处分都必须以“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前提,如此宽松的责任机制,对警察滥权怎会有足够的约束力?

□王刚桥(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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