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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凌晨4时26分,本报两名记者坐在黄贝派出所大厅门口的台阶上,文字记者马小六(左)的双臂被手铐铐在身后。本报记者徐文阁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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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时评 虽然在事件发生的当天下午,深圳市公安局和罗湖公安分局的有关负责人就赶到报社,向报社和受害记者道歉,承认“这起事件,百分之百是警察的错”。但警察究竟错在哪里,却是语焉不详。在我看来,这两名警察的行为,不仅侵犯了记者的人身权,更是侵犯了记者的采访权,因此,这也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一种侵犯。从这个意义上说,这实际上是一起宪法事件。
在我国,目前虽然还没有一部法律文件明确规定包括采访权在内的新闻工作者的基本权利,但学界一般公认,采访权来源于言论自由权。在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言论自由的主体是公民,记者也是公民,他们当然也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权利。
同时,记者的采访权又可以被看作是公民知情权的派生物,而《宪法》同样是公民知情权的法源。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关于公民权利,除了言论出版自由外,还特别规定了许多国家宪法里没有的对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批评权和建议权。管理、监督、批评、建议,其前提当然是知情,所以知情权无疑是以上任何一项权利的潜在权利,是一种不言而喻的权利。而记者的采访权、报道权,无疑又是公众知情权的主要保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说,捍卫记者的采访权就是捍卫公众的知情权。
需要强调的是,当时两名记者是在一个公开场合进行采访,而且警察也没有在案发现场拉起警戒线,记者在这样的场合所享有的采访权实际上是一种绝对权,权利的义务方是一切人。一个合格的警察所应该做的是保护记者的采访权,而绝不应该是对记者采访的粗暴干涉。
这些年来,使用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侵犯记者的采访权,已经是一个颇为普遍的现象,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类似的新闻见诸报端。以“记者采访遭殴打”为主题词百度一下,竟然可以找到39300个网页!这使我们意识到,单纯强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是一项宪法权利,已经不能有效阻止对记者采访权的侵害了———宪法的地位虽然崇高,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还不能直接援引宪法规范进行审判。
这样看来,加快新闻立法进程,用专门法律来调整媒体和记者与政府、公民、法人之间在新闻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成了当务之急。只有用法律来为新闻采访和报道定位,明确记者、编辑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被采访对象的权利和义务,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业团体等被监督对象的义务,才能为合法采访撑起保护伞。
然而让人不解的是,我国的新闻立法却一直进展迟缓。早在1987年,党的十三大就提出要抓紧制定新闻出版法;八届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中就有新闻法、出版法;1997年4月,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了《新闻出版业2000年及2010年发展规划》,又提出“到2010年新闻出版法制建设要建立以《出版法》、《新闻法》和《著作权法》为主体及与其配套的新闻出版法规体系”……但直到今天为止,新闻出版法仍然是“只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俟河之清,人寿几何?两位记者的被打、被铐,再次凸显加快新闻立法进程的紧迫性。
□常梦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