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经管部门 扩社会管理机构
钟晓渝举了一些实际的例子,如目前劳资冲突增加,欠薪、劳动者权益受损害等突出问题,这与政府劳动监察力量不足有直接关系。劳动保障部规定每一万人配备一个劳动监察人员,深圳按900万外来劳动者计算,则应配备900人的监察队伍,而实际上深圳只有43人。
“又如涉及民生住房问题,深圳率先学习香港成立专门的住宅局,相当于香港房屋署,它为解决深圳早期的福利房、经济适用房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后来机构改革又将其撤销。如今要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要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却没有专门的机构。而香港的房屋署有9000名公务员,新加坡的相应机构有3000名公务员。”
“再如政府新增职能法律援助,全深圳法律援助仅32个工作人员,而香港法律援助署有520人的队伍。人员的悬殊必然导致相应管理能力的差距。”钟晓渝说,目前整个政府机构编制是按户籍人口比例配备,深圳户籍人口仅200万,而实际管理人口达1200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教育、医疗、治安、交通等部门,都限于编制而造成行政管理力量不足已成为政府管理能力提不高的瓶颈。
委员们认为,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的关键在于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在于调整政府的职能结构,减少直接管理经济的部门和编制,加大政府管理社会的机构和相应编制。因此,他们建议,赋予深圳以实际管理人口、管理事项来确定机构编制的试点权力。
扩大深圳经济特区立法权
钟晓渝称,要扩大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适用范围。按《立法法》规定,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内实施,即可以变通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创新功能的特区法规只能在特区385.81平方公里范围内适用。造成特区内外执法标准不一,形成“一市两法”或“一市两制”,造成法规的冲突,成为政府管理和经济发展的障碍。他认为,应该将特区法规适用范围扩大至深圳的辖区范围。
他还建议要适当扩大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立法权限范围。他说,《立法法》规定财政、税收、金融、行政管理、司法等立法权属于中央,这也限制了特区的立法权限。如果国家赋予深圳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一定的立法权限,与改革的试点权相配合,将大大有利于全面发挥其创新的试验、示范和探索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