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指控,2006年底至2007年3月,被告林某先后在深圳市福田区长福花园8栋某房、宝安区丽景花园8栋某房,利用冲床颗粒机、烘干机、搅拌机、筛子等工具加工“冰毒”片剂,以供他人出售,并收取加工费。被告人张某接受林某聘请,负责操作冲床颗粒机,压制颗粒状毒品,并每月收受人民币5000元作为报酬。林某的同居女友、被告人马某经常性传达、转达林某与毒品原料供货商及张某之间的关于毒品加工的信息。被告人龚某提供待加工毒品给林某加工成“冰毒”片剂,以出售挣钱,并于2007年3月30日将6公斤待加工毒品给林某进行加工。
2007年3月31日12时许,公安人员在丽景花园8栋某房当场抓获被告人林某、张某和马某,并在房间内缴获以下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毒品22641.8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136.2克,含咖啡因成分毒品1579.29克,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毒品78.62克,含甲基苯丙胺、麻黄素、咖啡因成分毒品289.25克,含普鲁卡因成分毒品861.5克等,另缴获加工毒品的工具42件及被告人林某所持有的一支德国产PP制式手枪(经鉴定,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金属弹丸的自制手枪)。
2007年4月1日23时许,公安人员在丽景花园8栋某房门口抓获正携带981克待加工毒品(经鉴定,含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前来送货的被告人龚某,随即在楼下抓获送龚某前来的被告人邱某,后在被告人龚某暂住处、南山区大王庙村某房,在被告人邱某的暂住处、罗湖区旭飞华达园3栋某房,分别查获含甲基苯丙胺等成分的毒品若干。
检方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对上述被告人分别提起公诉。因涉及一名被告人的辩护人指定问题,该案在短暂开庭后即宣布休庭,法院将择日开庭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