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某投资管理公司和深圳一医院签署合作协议,共同成立深圳外国人特诊中心。同年,投资管理公司委托与其隶属同一股东的广州市某医疗中心有限公司经营管理该特诊中心,该公司派其女员工卢某、日本籍女员工铃木到特诊中心工作,并授权卢某负责该中心的行政管理,铃木负责该中心的诊疗事项。
2006年11月初,卢某和铃木相继离开特诊中心,来到南山区一家门诊部工作。检方诉称,卢和铃木离开时,两人商定截留特诊中心的部分理赔支付凭证,以私自向相关保险代理机构进行理赔,并约定得款后两人平分。随后,二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上交广州市某医疗中心有限公司的部分医疗费用单、患者医疗费用申请单等理赔支付凭证私自截留。2006年11月至2007年4月,卢某凭这些理赔单据分别向相关的保险代理机构申请理赔,保险代理机构受理后,分别将某医院特诊中心的理赔款共计人民币15.94万余元汇入卢某、铃木指定的账户上。至案发时,卢某、铃木尚未取款使用。
检方认为,卢和铃木二人非法侵占公司受托经营管理的财物,且数额巨大,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昨日出庭时,卢某承认自己有错,但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该公司没有按时给她和铃木发放工资,她们才被迫截留了理赔款。后来她拿到工资了,而铃木没有拿到,铃木让她等等,所以后来一直扣着这笔钱。
而铃木的律师则认为,铃木也是因工资被拖欠,所以才拿这些钱冲抵被拖欠的工资,也有15万元左右。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