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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起征点下月提至2000元

2008/02/23 08:48:2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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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19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等条款作部分修改。这一决定将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人解释,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2000元/月,《实施条例》也因此作了相应修改并同时施行。

这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主要修改有:第一,考虑到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与工资、薪金所得者一样,承担着本人及其赡养人口的消费性支出,为平衡承包人、承租人与工资、薪金所得者的税收负担,将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第二,考虑到现行涉外人员工资、薪金所得总的减除费用标准高于境内中国公民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从税收公平的原则出发,应逐步缩小差距,直至统一。因此,在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的同时,将其附加减除费用标准由3200元/月调整为2800元/月,这样,涉外人员总的减除费用标准保持现行4800元/月不变。

此外,考虑到目前个人所得的形式复杂多样,为便于实际操作,加强税收征管,新修订的《实施条例》明确了个人所得的形式除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外,还有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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