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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时评 深圳的思想解放大讨论进入了实质性阶段。2月19日,基于长期的司法经验,深圳市司法局原副局长、全国首位直选产生的律协会长徐建提出了一个建设性政治改革方案。在接受记者专访时徐建指出,在接下去的民主改革中,应该更多体现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如给每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配备一位律师做法律顾问。
笔者赞成徐建先生的观点。民主的确很美好,可是民主必须可行。实际生活中可行的民主体现在生活的细节中。无论是直接选举还是间接选举,也无论是等额选举还是差额选举,没有法治提供的秩序保障,这样的民主就没有多少真实性。此外,民主必须从理想转变为技术理性。如果没有基于细节的程序性保障,民主就很容易在现实生活中变味。另外,需要强调的是,民主决不仅仅是一种选举制度,民主有更为丰富的内涵。
有太多的案例能够表明,激进民主化后,一些地区一些国家社会变乱了,这是这些国家缺乏法治秩序、缺乏民主技艺、缺乏对民主程序认可的恶果。当然,这些惨痛的教训不是我们放弃民主改革的理由,而是我们应该以法治精神审慎地推进民主化进程的反面教材。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理想、幸福观和利益诉求,这些个体情感和个体利益都不是可有可无的,是在组织生活中必须被尊重的。同样地,由于世界的多样性,这些利益诉求有时是互相矛盾的。此时,立法者必须依据审慎的态度,进行更为完整的思考,以免有限的政策不是促进了社会公正,而是维护了部分人的特权。
公共政策之存废,利益涉及之广,常常超乎我们的想象。公共政策要出台,人大要对此进行表决,表决前要举行听证会。由什么样的人组织听证会?邀请什么样的人员参加听政?不同意见的听证人士如何产生?在听证过程中,谁可以发言,可以发多长时间的言,各自拥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旁听者有什么样的权利义务?当听证结果产生后,拿到代表大会表决,又有什么样的程序?这些规范看上去无关高调的道德理想,却是民主的基本保障。
西方国家的立法表决有个很有意思的程序,即“三读制”。任何议案都必须经过议会三读审议:一读阶段宣布议案的名称和要点,表决通过后把议案送到有关委员会进行审查,如果通不过议案就算胎死腹中;二读阶段宣读议案内容,在专门委员会审查和修改的基础上进行辩论;三读阶段一般只进行表决。“三读程序”是一个既自由又高效的民主程序,本身不带有任何意识形态色彩,看上去很美好。然而,中国的改革多大程度上能援用这一套程序,仅就这个问题,我们就需要一系列的法律考量。很有可能,我们要么修改法律,要么不改革,否则就必然极大地破坏法治尊严。正是在此意义上,给每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配备一位律师做法律顾问,增加他们的法律素质是如此重要。谈到律师和法律专业人员的作用,社会学家托克维尔指出:“法学家秘而不宣地用他们的贵族习性去对抗民主的本能,用他们对古老事物的崇敬去对抗民主对新鲜事物的热爱,用他们的谨慎观点去对抗民主的好大喜功,用他们对规范的爱好去对抗民主对制度的轻视,用他们处事沉着的习惯去对抗民主的急躁。”可以说,法学家阶层和法学家精神是政治民主化的稳定器。
如此思考,我们不难发现,到底是区长还是镇长进行直接选举,反而是虽然必要但又次要的事情。笔者相信,只要有了现代法治政治,严格依据程序进行,政治改革未必一定闹哄哄。即使闹哄哄,天也不会塌下来,因为基本的秩序坚如磐石。如果真能给每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配备一位律师做法律顾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自然对法律条文的运用更加熟稔,深圳的代议机关和参政机关会有积极变化,深圳的面貌就会发生静悄悄的却是翻天覆地的变化。□沈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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