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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异地违章不处理深圳交警局成被告

2007-12-30 08:52:3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小六 肖逢 谢婷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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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如果哪天我开车去西藏交通违章了,那我是不是还要到西藏接受处理呢?”昨日下午,福田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原告谭伟华就自己在外地违章、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以下简称市交警局)不给处理,进而无法年审一事与被告市交警局展开辩论。

又是一起“民告官”的案例,福田区四套班子、全区处级以上300多名干部旁听了案件的审理,现场学习依法行政的知识。福田区委书记许德森称,这也是福田区处级以上干部第四次参加现场学法活动。

异地违章难处理状告交警

家住罗湖区的谭伟华今年51岁,10月10日上午,他前往机动车检测站进行年审时,被交警告知他的车辆在东莞市、江门市共有三宗未处理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必须处理后才能审验。谭伟华要求深圳交警部门按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接受处罚,但交警部门称不能处理。谭伟华遂向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市交警局行政不作为,要求准许原告到被告处处理有关违章,并按规定办理机动车年审,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及其行政不作为而致延误年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对此,市交警局认为,公安交管部门对本辖区机动车在本辖区以外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有严格的程序规定和明确的法定前提。首先,违法地的公安交管部门将记录违法行为的信息、证据转至机动车号牌核发地公安交管部门;其次,违法行为人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事实无异议的;最后,在前述两条件成立的情况下,号牌核发地的公安交管部门才能按规定程序作出相应处罚决定。而本案不具备这些前提条件,因此,谭伟华要求其处理深圳以外的异地交通违法行为以及办理该车的年度检审(即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对此,谭伟华认为,外地交警没有把他违章的证据传到深圳方面,那是交警内部的事情,作为车主是没办法运作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交警部门也是不作为。

民告官败诉官员当庭学法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庭审,福田法院认为被告已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处理,可以认定为已经作为,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庭审结束后,该院田卫东副院长从本案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法规、发展趋势和“民告官”案件的特点等方面作了点评。据悉,近年来,福田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一直居全省基层法院前列,行政诉讼案件的年均结案率为92%,生效案件正确率达99%以上。福田区委许德森书记出席福田法院举办的行政观摩庭后认为,通过这种鲜活的学法形式,能更好强化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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