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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诈弹”勒索夜色酒吧被判监

2007-12-06 08:41:20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小六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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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一男子谎称在夜色酒吧的楼下放了炸药,并向该酒吧勒索5万元。几天后,夜色酒吧工作人员将1500元汇到男子指定的银行账户内。一年后,该男子在深圳火车站被抓获,福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该男子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打电话到位于深圳市福田区黄木岗市政设计大厦的夜色酒吧,以在该酒吧楼下放置炸药相要挟,向该酒吧勒索人民币50000元。同年4月19日、4月21日,夜色酒吧工作人员分别将人民币500元、1000元汇入被告人陈某某指定的其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同年4月19日,陈某某从该账户内提取现金500元人民币。2007年5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火车站被抓获。

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于2007年8月21日向福田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07年9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威胁的手段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第23条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犯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18日起至2008年6月17日止,陈某某表示不再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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