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 深圳每年的劳动能力鉴定达2万多宗,针对职工劳动能力的鉴定目前新增因病致残等6种类型,12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规定,鉴定时必须有3位专家参与,而且采用随机抽取专家的方式,以示公正。
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昨天举行新闻通报会详解该《办法》。《办法》规定了鉴定组织机构和职责、鉴定程序、违纪处罚等。与此前的《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伤、病、残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相比,新《办法》的适用范围从特区扩大到宝安、龙岗,形成了全市六区统一的鉴定办法格局。除调整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外,新《办法》还增加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
除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外,新《办法》增加了6种鉴定类型:1、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伤残鉴定;2、旧伤复发确认;3、工伤、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4、工伤医疗终结日期的确认;5、停工留薪期的确认;6、工伤职工安装、维修或更换康复器具的确认。市社保基金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解释,比如对“停工留薪期的确认”,新《办法》要求当员工用工合同期发现患有重病或大病时,用工老板不能解雇患病员工,员工依法享有带薪治疗期。据介绍,带薪治疗期的员工每年有五六百人。
为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新《办法》规定深圳劳动能力鉴定实行“二级三鉴”制,每次鉴定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抽取方式采用非固定式随机抽取,最大限度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开透明。目前,专家库里已有170多位专家。今后,将采取随机抽取、叫号的方式抽取鉴定专家,每个鉴定小组由三个专家组成,如果三个专家意见不一致时,将提交专家咨询委员会作出裁决。鉴定结果出来后,鉴定部门将用邮寄的方式免费送至当事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将为员工的工伤补偿、康复及相关养老保险待遇提供依据。
为保证工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被鉴定人及其近亲对首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鉴定;对复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的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