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某,33岁,一投资公司人事经理」
“我没有强暴她,我怎么会做那种事情?”前日,记者在位于报业大厦的这家投资公司找到了董某某。他将记者带到大厦院中的僻静处,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董某某的讲述与阿华反映的情况大相径庭。
“她是个贪钱的女人”
董某某称,他是在今年3月认识阿华的,“通过网络认识的”,之后“开始追求她”。“但渐渐地,我发现她是个贪钱的女人,差不多七八个月的时间都是我在养着她。”董某某称,他在与阿华发生性关系前曾给她三笔钱,共约3万元,第一次是在认识半个多月时,“给了她4000元付房租;第二次是她说要买家电,我分几次给了她1万多元;第三次是她说她妹妹要交学费,我又给她8000元。之所以给她钱,就是因为我喜欢她。”
董某某表示,第一次和阿华发生性关系是在8月份,是在阿华的要求下发生的。他说:“阿华对我说,‘你不就是想得到我吗,你得不到我的心,你先得到我的人吧’。我问她什么意思,她说她做生意要3万元,若能给她这么多钱,可以和我发生性关系。”董某某说他是在这种情况下与阿华发生性关系的,但地点是在宾馆,“8月份我们一共发生了4次性关系,都是在景田的一家宾馆里。”董某某称,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当晚和第二天早上他各给阿华1万元,另外的1万元他当时表示要分8次给,在阿华的坚持下变成了4次,每次给2500元。“我当时很恨她,她怎么是这样的一个女人?”董某某说,在最后一次给阿华2500元钱的时候他将双方的对话录了音。
“录音是她敲诈我的内容”
对于要把阿华裸照上传到网上的说法,董某某承认说过,但他表示这只是在“吓唬”阿华,“我根本没有拍过她的裸照。”而关于他录音的内容,董某某拒绝向记者透露,“我不能给你听,录音是阿华敲诈我的内容,这些最终都是呈堂证供。”
董某某表示,9月份后,两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在他家中。董某某称自己虽然是人事经理,但月入也只有几千元,半年多的时间为阿华花掉了这么多钱,“她是爱情诈骗!我有很多证据证明!”
性协议要点
有效期:2007年11月4日―2008年1月31日。
每个月四周,每周五天时间双方一起过夜(可发生性关系),其余两天休假,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协商。
乙方(女方)在例假期间甲方(男方)不得与乙方发生性关系。
2008年1月31日前,甲方须付给乙方8万元。
甲方在协议到期后,必须把对乙方的所有不利证据(床上录音、裸照)全部销毁。
编辑:洪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