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深圳频道

深圳事业单位年底“转身” 全员签订聘用合同

2007-11-10 08:58:4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莹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选择文章字体大小: | |

奥一网   在10月26日正式下发了《深圳市事业单位体制机制改革创新七项专项改革方案》后,深圳新一轮的事业单位改革正式启动。日前,此次改革第一步工作的具体操作方案《深圳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第一步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出台,规定事业单位必须在年底前完成聘任制转制。

合同最长期限五年

根据此次7个专项改革方案中的实施意见,改革的第一步工作为现有事业单位与在岗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向聘用制转制过渡。而《指引》提出,这一工作将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其中,须签订聘用合同的人员包括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004年8月1日前入编的单位工勤人员,以及合同签订期间新聘用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2004年8月1日之后进入事业单位的雇员,仍按雇员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对于此次聘用制转制过程中,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签订的固定期限合同,期限统一要求限定在5年以内(含5年)。首次聘用到单位的人员,可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对于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规定不约定试用期,其聘用合同的期限应不少于3年。

最多有一年择业期

根据工作指引,在编人员在聘用制转制过程中,不愿意签订聘用合同的,可按照提前退休或退职、待聘择业及辞职等情况进行人员的分流安置。

截至2007年12月31日,凡男年满53周岁,女年满48周岁(女性工人45周岁),工作年限满20年,经本人申请,组织批准,可以按照提前退休办理人员安置。而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市机关事业单位不能够返聘,但同时规定,确因工作需要返聘的,其返聘待遇不得超过返聘岗位现在职人员工资待遇与其本人退休金的差额。

对于不愿签订聘用合同的其他工作人员,原单位将提供3个月到1年的择业期。择业期间将继续计算工龄,同时按照原来的基本工资领取生活费,直至重新签订聘用合同或者择业期满。

辞职人员经批准后,原单位将按原经费渠道发给一次性补助,按照在原单位工作每满1年补助1个月基本工资(工资标准按照辞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行政级别被管理岗位等级取代

此次所签订的聘用制合同,将同时明确聘用人员的岗位及对应待遇。原有的正处、副处、正科等级别将全部被对应的管理岗位的等级所取代。根据《指引》,人员类别确定的岗位类别,与“行政人员”对应的,其岗位类别确定为“管理岗位”,“技术人员”岗位类别确定为“专业技术岗位”,“技术工人”或“普通工人”岗位类别确定为“工勤技能岗位”。

本新闻地址:http://www.oeeee.com/a/20071110/500384.html
相关新闻
相关报料
共有条评论 [查看评论]
深圳,你离先锋城市还有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