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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安交通管理局错收“拖车费” 被告三上法庭

2007-11-07 08:19: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见习记者 张俊彦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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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律师安先生自称“对不合理收费之类的事特别敏感”,没想到,今年交警对他的一项收费引起了他的不满。日前,他对深圳市公安局罗湖交警大队提起诉讼,认为事故调查期间不应向其收取拖车费与停车费,法院近日将作出判决。

今年1月31日,安先生的自驾车经过深南大道、人民桥附近时,撞倒了一位横穿马路的骑车人。由于各方面证据均可证明事故因骑车人抢道而起,安先生认为自己基本没有责任,但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他作为机动车驾驶员,被认定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当天,安先生的车被罗湖区交警大队拖走了,理由是“调查事故原因”。15天后,交警要求安先生向银行缴纳“拖车费、停车费”共713元才允许其取车回家。2月15日安先生去银行交钱并领回了车。从缴款凭证上看,收款单位是“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

安先生当时就对此项收费很不服气,“如果说是扣了我的车,对我进行处罚,那收钱天经地义。可既然说了是把车拖回去鉴定检验、协助调查的,那就应该属于调查研究产生的费用,是办公费用,我查了相关法律,没有规定说这样的费用应该由当事人承担,那么我认为这就是行政机关在错误收费。”

心中窝着火,安先生找到了罗湖交警大队的信访办,办公室的人告诉他,这事该找法制科。他随后去了法制科,“某位副科长都还没有详细问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就告诉我这么一句话,‘你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这句话无疑激怒了安先生。5月,他将“深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告上了南山区人民法院。诉讼中却发现根本不存在这么一个单位,银行经过两次庭审后才确认,这笔钱其实是交到了深圳市交通拯救中心,法庭遂以被告名称与实际不符为由驳回了诉讼。

9月,安先生在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罗湖交警大队。“案子开了几次庭,最近的一次是十天前。法院方面告诉我,被告很有诚意,希望我能撤诉,还说会改进工作,但我希望等候法庭的判决。”

据悉,安先生全程自我辩护,他说,“如果连自己的合法权益都保障不了,还怎么去保护我当事人的权利”。他还说,罗湖交警大队当时声称,钱不是自己收的,拖车也是为了清理路障,且他们有这个项目的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但法庭后来查实,他们的这个许可证已经过期。交警大队则称,事件正在调查中。法院将于近日对此案作出判决。

■律师说法

律师同行支持起诉交警大队

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的陈乘贝律师听闻案情后表示,“我个人也感觉这笔费用不应该由当事人来承担。我们都知道,鉴定事故不一定要拖车,可以拍照片、可以对路线、车的方位等进行取证,把车拖走与调查论证没有太大关系。而且调查属于交警的职务范围,理应由他们来承担这笔钱,我觉得这位律师同行做得很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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