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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两男子盗窃含铜“废液” 领刑三年

2007-10-31 09:22:38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小六 通讯员 贾有治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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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讯 共同盗窃处理站内的含铜废液非法买卖,却不料构成了比盗窃罪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日前,由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曾某某、伍某二人,分别以盗窃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

去年8月,曾某某与深圳市某危险废物处理站(以下简称处理站)员工张某从处理站中盗窃一满槽罐含铜废液约18.48吨。在张某某等人出站时被保安员识破而被当场抓获。

曾某某等人所盗窃的含铜废液具有腐蚀性和毒害性,极易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刑法特别将盗窃危险物质犯罪从一般的盗窃犯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并且还规定犯盗窃危险物质罪最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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