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讯 共同盗窃处理站内的含铜废液非法买卖,却不料构成了比盗窃罪更为严重的刑事犯罪。日前,由福田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曾某某、伍某二人,分别以盗窃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各三年。
去年8月,曾某某与深圳市某危险废物处理站(以下简称处理站)员工张某从处理站中盗窃一满槽罐含铜废液约18.48吨。在张某某等人出站时被保安员识破而被当场抓获。
曾某某等人所盗窃的含铜废液具有腐蚀性和毒害性,极易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威胁。我国刑法特别将盗窃危险物质犯罪从一般的盗窃犯罪中分离出来,规定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并且还规定犯盗窃危险物质罪最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最高可以判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