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说]
机器人永不会有感情,人类要想法保护自己赵炜强调,机器人永远不会有情感。虽然目前就已经有会表达情感的机器人,但都是通过设定程序实现的,别人笑的时候它也笑,但不是真正的生物反应。此外,尽管机器人已经可以自己制作机器人,但不可能制作出生物,不能进行繁衍。
“机器人与人结婚,这毕竟还是预言。”复旦大学社会学系教授胡守钧表示,机器人与人还是有本质差别,没有创造性,情感不丰富,他表示与人结婚这样的属于“假命题”,是否可以与人结婚,是否应具有自己的“人权”,这些还都是虚拟的,目前还无法作出判断。
在好莱坞影片《我是机器人》里,高度发达的机器人甚至将人类“绑架”。对此胡守钧认为,机器人的发展有可能出现这样的情况,因此发展到了高端应出台相应的规定。去年韩国已经制定了机器人法,专门就人与机器人的关系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定。胡教授表示,人类制造出的机器人有可能出现不受人控制的局面,形成新的族群。
胡守钧表示,目前的基因技术造人、人与动物杂交等,这些技术带来的问题与探讨已经出现,与机器人具有相似之处。人类应该想法保护自己,在发展科技的同时也要防止出现意想不到的后果。从这个角度上说,在这些方面不妨保守。
[法律说]
目前的婚姻法只针对自然人,管不了机器人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彭勃说,任何事物成为一个法学规制或研究的对象,都必须有明确的概念。机器人婚姻,目前还不是婚姻法的调整对象,即目前的婚姻法管不了机器人。
法学概念上的人只有自然人和法人,不包括机器人的概念。而婚姻只能是“自然人”的行为,同时应当是男人和女人的行为。法律行为必须基于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从权利能力的角度出发,机器人还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主体,故不能主张包括婚姻权在内的权利;在行为能力上,机器人不能理解其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也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作为非自然人的机器人要被确认为民事主体,其实质要件必须为独立的意志和拥有可支配的财产,机器人不具备上述条件。
另外,婚姻必须以当事人双方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为前提,必须合法。在法学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人身权进行不同的分类:以权利主体是否为自然人为标准,可以将人身权分为自然人的权利和非自然人的权利。而作为非自然人的机器人,其权力当中不包含婚姻权,因此机器人没有权利能力。机器人是否能够履行婚姻义务呢?婚姻中的繁殖人种、主家事有嫡子,男女共同生活以及相互抚养的义务,都是基于自然人的行为,显然机器人不能履行上述义务。
婚姻的条件还包括男女双方必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也就是说,男女双方既要具有夫妻生活的内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公众所承认的夫妻身份。机器人和自然人的共同生活是否能够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可尚不得而知,但没有得到公众承认的阶段,不可能形成合法的婚姻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