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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英雄需先鉴定服务短板何时延展

2007-10-10 11:34:0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李睿宇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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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时评 “他这么好心救我,又受了这么大的损失,我怎么好意思走!”前天早上6时多,在龙岗平湖打工的李小姐在打摩的上班途中突遭摩的司机抢劫,路过的红的司机王庆喜见状及时相救。不料,王庆喜却被摩的司机用铁棍打成左尺骨骨折,李小姐不知怎么感恩才好,一直陪着受伤的他不愿离去(见昨日本报A35版)。

我们见惯了匡扶正义的英雄流血又流泪的各种事例,因此,尽管受益人还没有知恩图报的实际举动,却已经足够让心怀善念的旁观者体味到一丝温情和欣慰:好在她没有一走了之,好在她没有倒打一耙……我们至少还能对此表示庆幸。

从报道中可以看出,王庆喜是个厚道人―――笑着称不会要她们(李小姐及其表姐)付医药费。但是“至少4个月不能开出租车”的王庆喜,在受伤期间的一应生活开支,终究是个问题。报道中说,王庆喜感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都不知如何是好”。而出来答疑解惑的见义勇为基金会负责人,他的一番“爱莫能助”的表态却让人似乎吃了一颗怪味豆。报道透露,基金会负责人说,王庆喜是不是见义勇为应该由公安部门鉴定。若是,就按相关办法和受伤程度申请见义勇为补助。车子被砸的问题,则需要保险公司来赔偿。如果不能破案,王庆喜见义勇为的鉴定都成问题,他受伤后误工的问题也很难解决。

仗义出手之后,就像鲁迅先生曾提出的“娜拉出走以后怎样”的命题,鲜花与荣耀或者流泪的屈辱都不是自动呈现的必然后果,它必得经过一番程序化的繁琐过程。先有见义勇为事实的确认,才谈得上后续的补助、奖励等环节。这种逻辑显然合乎现行的管理程序,尽管它亟待进一步优化。

况且,王庆喜是个“有单位”的人,误工损失之类的问题,理应与他所在的出租车公司商讨。即使发生纠纷,也有相应的劳动仲裁机构处理。由是观之,基金会完全可以置身度外。

然而,基金会的职能是否就仅限于见义勇为补助的审批、抚恤金的发放,单一的功能是否可以扩展,更强调它的服务性,而不是管理权限呢?正如见义勇为的行为是寓情寓理寓法寓德的,对于扶正祛邪义举的褒扬,依据严格的程序作出金钱上的补助和奖励固然必要,但更应该体现在人性化的服务措施和具体操作上。譬如说,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常都会涉及到索赔的法律问题,那么,是否有专职的律师为他们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是否有专职的工作人员协助他们与单位、保险公司交涉……

这些具体而微的工作,都是在有受益人提供见证,警方也已作笔录并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的情况下,在警方破案并作出鉴定之前,坚持以“匡扶社会正义倡导见义勇为”为己任的基金会可以承担的职能和提供的服务。而作为一个社会团体的这种担当,更能有力襄助民政部门的行政职能履行。由此构筑的完善的救助、关怀与保障体系,比高额的补助或抚恤金,更能保证民众道德感与正义感的长久保持。

8月上旬有媒体报道称,该基金会负责人感慨说,今年他到东莞考察,吃惊地发现东莞的见义勇为基金有8000万元,排全省第二,东莞发给见义勇为牺牲者的抚恤金是40万元,而深圳最高才8万元,语气中似乎有些“愧不如人”的味道。

如何使筹款渠道保持畅顺,使物质保障机制顺利运作,这是基金会应首要思考的问题。但前述新闻却表明,作为曾荣膺“运作规范高效、深得民心、最具活力”等褒奖的社团,如何在法律目前对见义勇为尚无明文规定,司法理论界对此也争论较大的情况下,进行更积极主动的现实实践,打造一套相适应的服务体系;使得现有的所募集的款项,在更完善的制度平台上得到高效合理的运用,较之艳羡地注目邻市基金会基金数额、抚恤金数目的高企,应该是更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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