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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新合同中介钻空子 深圳市消委会发布相关提示

2007-10-06 08:43:52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徐维强 靳丽娟 陈朝晖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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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一网 深圳不久前开始实行新二手房买卖规范合同,新版合同保障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但运行一段时间后也暴露了一些问题,对此深圳市消委会发布相关提示,市民在对示范合同补充、修改时应留意相关细节,以免权益受损。

今年7月,深圳下发了《关于规范二手房合同打印程序的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自8月1日起,必须通过“深圳市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打印《二手房委托合同》、《二手房预约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二手房买卖合同》,其他版本合同均不得继续使用。市消委会法律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二手房合同统一使用示范文本,有利于规范二手房市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但再缜密的合同文本也有可能在某些方面被不良中介商利用。市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对示范合同补充、修改时应注意有关问题。


    ■七大提醒


    ●示范合同第二页“特别提示”第2条规定合同各方经协商,可对本合同的内容作修改、补充,修改、补充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表示只要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各方可以协商对合同的任何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并不仅限于合同划线填充部分。切勿听信某些中介商所说的“示范文本是政府规定的格式合同,只能填写,不能修改”。尤其要注意“必要费用”和“佣金”的数额、支付方式和违约责任,并且可以约定必要费用收取时的初始服务标准和条件。


    ●政府仅规定了房地产居间方佣金(必要费用)收取标准上限,各方可以在上限以下自由商定,可以是按比例,可以是具体数额,也可以约定未签订买卖合同前不收取任何费用。


    ●居间方有义务协助买方向卖方了解:包括但不限于特别提示第3条提及的一切影响该房地产交易的信息内容。买方自身也应当积极了解上述内容,以避免知情权行使不充分,进而影响交易的其他方面。


    ●关于第19条居间服务内容,买卖双方可与居间方协商,约定更加详尽的服务,包括代理、协助:赎楼、办理抵押、房产证过户等等。


    ●关于佣金的支付,为促使居间方积极履行合同后续义务,确保委托人能依约获得充分的服务,建议委托方提议与居间方约定分步骤、分时段支付佣金,签买卖合同时付一定比例,留一定比例尾数,在居间方全部履行完第十九条约定的服务内容时付清。


    ●建议佣金部分的违约责任配套内容分别按因卖方、买方、居间方的过错或违约,具体约定如何返还、如何赔偿,在第25条之后增加6、7、8三款:6、因卖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的,居间方应将向买方所收取的佣金返还,返还后可要求卖方赔偿。7、因买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的,居间方应将向卖方所收取的佣金返还,返还后可要求买方赔偿。8、因居间方过错或违约,致买卖双方签订《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合同》后最终未能完成该房地产产权过户的,居间方应向买卖双方返还已经收取的佣金。造成买卖双方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委托买卖房产前,消费者需注意要求经纪机构出示营业执照、备案证书及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卡,不要与无证无照的“黑中介”交易,以免利益受损。


编辑: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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