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网讯 深圳拆违行动中的“火烧事件”最近又有了新进展。据深圳本地一媒体报道,深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监察支队”)在调查后得出结论,直指之前媒体以《执法队放火烧违建,众住户火场觅家当》、《拆违遭火烧,深圳一外来人口聚居地近千平方米违建被毁》为题的报道与实际情况有很大出入,该报道属于夸大和不实报道,同时又称“民治街道执法队行动人员在现场用火焚烧剩余垃圾的做法,也不妥当”。
对媒体的舆论监督,能够迅速进行调查,并及时公布结论,应当说,这一回应行为本身是积极的,也是正确的。但也要看到,作为舆论监督对象的上级机关所作出的“专项调查结论”,也仅仅是一家之言。这一调查结论本身仍需接受事实的检验和公众的评议(见今日本报A36-A38版)。
作为不在现场的第三人,笔者无法就“调查结论”所叙述的“事实”作出客观的判断。假如由此而引发一场新闻官司的话,由法官当庭审核当事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来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确定责任,无疑更能体现法治之下的公平与公正。但在没有诉诸司法的情况下,专项调查组以极其详细的笔墨来论证“报道的不实”,而对“执法的不妥”则只是轻描淡写地一笔带过,实在难以让人信服。且不说结果,一个程序上的问题是,作为被监督对象的上级机关有权来认定某篇或某几篇报道为“不实报道”吗?当然不能。否则的话,所有的舆论监督都将在被监督对象的上级机关组织的“专项调查”中戛然而止。
那么,监察支队组织的“专项调查”究竟应该调查哪些内容呢?在我看来,其一是事实调查。主要应围绕着“火烧”是否发生及“火烧”的具体细节来展开。监察支队的职责不该是去调查媒体对“火烧”事件的报道中的遣词用句。当然,如果调查组发现媒体的报道用词确有“夸大”和不当,可以向媒体,也可以向新闻行业组织善意地反馈,甚至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依新闻职业道德等自律规定对相关报道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如果报道中的用词不当损害了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作为上级机关也可以支持被监督者拿起法律武器,寻求司法救济。但显然,我们所看到的这份专项调查报告混淆了调查的主次,专项调查组并不像是在城市管理领域进行执法监察,倒更像是扮演新闻行业组织或法官的角色。
其二应进行责任调查。专项调查不能脱离“执法监察”而进行。所谓“用火焚烧剩余垃圾的做法,也不妥当”,“不妥当”何在?调查报告应清晰地指出。做出了“不妥当”行为的行为人依法应承担何种责任,如何进入责任追究程序,这都应成为调查报告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调查组认为民治街道执法队行动人员在现场“火烧剩余垃圾”,只是“不妥当”,而并未违法,因此不需追究任何人的责任,也必须提供相应的依据。这份报告也承认,距事发现场不远的红木山水库就是大龙华片区重要的饮用水源。但长期以来,这里的土地被人非法占据,违法搭建窝棚共23处,面积达2300平方米。报告称,整个窝棚区污水横流,臭气熏天,严重地污染着饮用水水源。在窝棚户违建行为存在了15年之久的背后,当地行政部门有没有不作为或渎职?民治街道执法队虽有多次整治的行动,有没有穷尽法律的救济手段,比如寻求法院的强制执行?当所有的调查都围绕着证明“假新闻”的存在而展开时,执法责任调查显然被人为地忽略。
有必要提醒专项调查组的是,“假新闻”、“不实报道”和“报道中的用词不当”这一组概念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记者不是法官,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去调查事情的真相;报道也不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必须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谨慎地加以认定。我们固然应旗帜鲜明地反对那些违背新闻规律的假新闻,也要宽容记者在报道的主体事实并无不当中出现的用词不当。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虚假报道,被批评的对象也应用法律手段讨还公道。媒体总是应该尽最大力量去追查事实真相,如果媒体因为担心被社会挑刺而漠视民生问题,恐怕最终会为社会所不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