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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老员工不违法但破坏和谐”

2007-09-16 10:06:33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宋元晖 张小玲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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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省用人成本,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这与现在政府倡导的和谐理念背道而驰,教育系统应该要考虑这种社会影响。

  ―――一不愿透露姓名的专家

奥一网 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在即,部分用人单位因为不想和老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纷纷提前采取措施:一些老员工包括一些学校的代课老师被解聘。面对这一现象,被解聘的老员工该如何维权,而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将如何更好地保障劳动者权益……记者昨天就这些问题采访了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及劳动法方面的专家。

  
刘开明:“突击”炒人国有企事业单位多

就媒体这一阶段的新闻来看,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超过10年工教龄的代课老师近期有一批人被学校解聘或强制换校轮岗。

深圳当代社会观察研究所所长刘开明分析,在新《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聘工龄长达10年甚至更长的员工,这一现象在深圳民企和外企比较少,反而是在国有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比较多。

“突击‘炒人’现象在教育系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更为突出。”刘开明解释,用人单位这样做主要是尽可能减少今后的用人成本。比如,同样是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的老员工,要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按照现行的《劳动法》,必须同时满足“劳动者明确提出、且单位愿意续订”的条件。而即将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就不一样,只要劳动者要求续约,单位就不能拒绝续约且要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此外,新法实施后,如果单位拒绝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还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深圳部分学校纷纷解聘工龄长达10年甚至更长的代课老师,就有不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不愿今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刘开明说。

  
专家:解聘老员工虽不违法但太无情

  
记者了解到,按现行劳动法规定,如果员工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前到期的,单位有权不续签,也不用支付任何额外费用。如果员工的合同履行期限跨越到2008年,已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就可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用人单位这么做虽然不违法,但却缺乏社会责任。对于负责任的企业来说,不应大批解聘老员工。”一不愿透露姓名的劳动方面专家表示,特别是现在教育系统大批解聘代课老师,让一些兢兢业业工作多年的代课老师失去工作或重新计算工龄,明显有欠妥当,易引起大规模集体争议,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为了节省用人成本,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这与现在政府倡导的和谐理念背道而驰,教育系统应该要考虑这种社会影响。”

“虽然企业这样做不违法,但员工还是可以通过行政仲裁或通过媒体寻求更多帮助。”刘开明认为,如果用人单位并不是因为代课老师不合格,而只是规避用人成本而大批解聘代课老师,这些代课老师可以联系起来共同提起行政仲裁,从而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劳保局:多数企业不太可能大换血

  
企业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意味着对不尽职尽责的员工就束手无策。刘开明认为,其实学校大规模解聘代课老师完全没有必要,学校可以完善制度,从而激发老师的积极性,而不是采取解聘等方式,这不仅造成不良影响,也让其他代课老师心寒。

据了解,新《劳动合同法》的第39条,第40条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都做了规定。包括员工违章违纪、失职、员工因伤病康复后不能再从事原工作或者员工能力不够,企业都可以与员工解除合同,并不是只能进不能出,使企业丧失了用工自主权,降低了企业的灵活性和竞争力。企业可通过建立完善单位规章制度来避免这一切,比如员工的哪些行为会被警告,何时被严重警告,单位在什么情况下将解除合同。

对于市民提出的炒人风潮会否导致企业大换血的疑问,深圳市劳动保障局有关人士指出,企业大换血不太可能,企业必须有生产骨干才能参与市场竞争。


新劳动法重大突破违法解雇需赔双倍

  
关于违约金的规定,深圳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隆仕明谈到,“劳动合同终止需要补偿”是新《劳动合同法》一个重大突破,用人单位违法解雇需支付双倍赔偿。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这些规定将有效地引导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长期或者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测算,实施新《劳动合同法》之后,企业增加的用工成本并不多。与海外相比,我国的新《劳动合同法》仍然比较宽松。虽有劳动法,但执行并不是特别理想。面对即将实施,更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新《劳动合同法》,不少专家表示政府部门的监管和执行十分重要。

编辑:郑小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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