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莹实习生周琼通讯员陈俊峰冯治国)明日起,实施了8年之久的储蓄利息加收20%的利息税政策终告结束,新的5%的利息税政策将正式开始实施。
昨日,深圳市国税局对外发布《关于储蓄利息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告》,提醒广大储户,并不是2007年8月15日以后结付的利息统一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而是将对储蓄存款的利息所得,按政策调整前和调整后分时段计算,并按不同税率计征利息税。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称,与利率调整可能引发的储蓄收益影响相比,利息税的调整不会对市民储蓄收益造成直接的改变,因此市民无需像针对利率调整那样改变自己的储蓄策略,“利息税的调整就是按照不同时间段的储蓄利息收益征税,因此对什么时候存的、存款的方式在所扣的税款方面不会造成任何收益变化。”
对于整存整取的定期存款,如果没有发生提前支取,银行将按照存款单上的利率计算出8月15日前和8月15日后的利息,然后分别按照20%和5%的税率扣缴利息税。如果定期存款发生提前支取,则提前支取部分将按照当日活期利率结算利息,同时扣缴利息税,扣缴方法与活期存款相同。
市国税局表示,市民如有疑问,均可通过市国税局123661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或登录该局网站(www.szgs.gov.cn)查询。
◎利息税具体计算方法
1.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免征利息税;
2.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孳生的利息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3.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利息所得,按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外籍人员储蓄存款,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期间利息所得,按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征利息税;2007年8月15日后(含当日)的利息所得,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凡是我国与该外籍人员的母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的税率高于此次调减后的税率的,将适用5%的税率征收利息税。
■教你转存“创收”
要算清已存款天数
针对利息税的调整,市民可通过调整转存方式来实现储蓄收益的更大化。
招商银行理财师建议,如要转存一定要计算清楚存款天数,看是否能抵消提前支取的损失。针对此次利率和利息税的调整,存款存入的时间越短,转存较划算。以一年期定期存款为例,建议转存的最大已存天数为38天,也就是说,如果储户一年期定期存款的存期已超过38天,就不必再转存了。3年期和5年期的存款,如果分别超过了115和192天,则没有必要转存,而在上述天数之内的,可考虑通过转存方式获得更大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