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宅物管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业主反映相关意见
深圳有50%的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随着《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公示,除收费之外的其他深层次物管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关注。昨日,有几位业主向本报反映,他们希望目前正在人大修订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能多听取他们的意见,应明确前期物管最多管理两年,力促小区成立业委会的同时减少政府对业委会成立的干预。
近日,《深圳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本报已报道)。对于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管收费可由业主和物管企业协商确定,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则实行政府指导价。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尚有50%的小区未成立业委会。昨日,又有多位市民拨打本报热线甚至到本报,反映他们对物管收费方面的意见。
前期物管无期限,撤换成难点
有业主指出,深圳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居高不下以及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表面上看是价格问题,实际上存在着深层次的问题。此次新的收费指导标准制订的“菜单式收费”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但相关配套措施也应该跟上。更有两位业主对目前正在人大修订的《深圳市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反映了自己的意见。
在此次的物管收费指导新标准中,规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根据目前修订中的《物管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前期物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尚未成立的,原合同继续有效,但期限为不定期”。据此,南天一花园业委会主任范国振专程来到本报,反映了他对《物管条例》的看法。他认为,这条应该有所修改,否则将导致房地产开发商没有积极性支持业委会成立。他觉得可以规定,如果前期物业管理两年后,小区还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则可以把物业管理费移交给第三方管理,这样就能让开发商帮助促成业委会了。律师胡国剑也认为,由于前期物管无期限,从而导致深圳前期物管管理一二十年是一个常态。所以他也建议借鉴青岛市、重庆市制定的《物管条例》经验,规定前期物管最多服务二年。
工作站介入物管程度应降低
在力促业委会成立的问题上,两位业主都认为应该减少政府对业委会的干预。律师胡国剑指出,根据修订中的《物管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社区工作站推荐产生”,而现在社区工作站与现物管关系密切,最后工作站推荐容易变成物管推荐物管指定。目前物业管理问题很多,而政府应处于利益博弈各方的中立者位置。范国振也表示,社区工作站介入物管的程度还应该进一步降低,社区工作站不应介入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日常事务。他还认为,政府应该搭建一个业主们互相交流的平台。如他从事业委会工作已经多年,对物业管理收费非常清楚,他希望能跟其他业主交流经验,帮助其他业主对物业管理收费进行评估了解。
■观点碰撞
资费应通过市场化解决
邹家健(景洲大厦业主委员会主任)物管企业强势的根本原因在于业主并不能自由选聘物管企业。实际上资费的问题没必要这么复杂,如果业主能自由选聘物管企业,资费就能通过市场化迎刃而解。因此,出台收费标准只是解决物管收费问题的一个方面,要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大量的配套法律法规来确立业主的权利和地位。
最好成立中介机构协调
刘大军(听证会经营者代表):业主委员会毕竟不是专业机构,业主永远希望物业管理费越便宜越好,而物业管理企业则希望提供最好的服务。最后在讨价还价过程中可能难以达成一致。因此我希望政府能成立一个很专业的类似于中介机构的组织,在业主委员会和物管企业谈判时出一个指导意见,便于双方沟通。
选聘物管应由政府主导
钟向东(听证会业主代表):这次的“菜单式”标准是一个进步,让业主选择更多也更方便,不过业主与物管企业在相互理解上存在一定难度。业主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该属于买方市场,应该是哪个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好,管理水平高,业主就选哪个。我认为可以用公开招投标方式来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政府部门应该介入主持。否则可能出现暗箱操作,即使是业主委员会也不排除被物业管理企业买通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