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调查
在7月18日抢劫案中见义勇为的8位市民获得表彰后,22日媒体对漏报的“第九人”唐海峡作了报道。昨日,有市民认为事件中被抢女事主郑女士的丈夫周先生参与了围堵歹徒,也应该算作见义勇为,应该获得表彰和奖励。
妻子被抢丈夫相助也算见义勇为?昨日,记者就采访了部分市民与法律界人士,得到了正反相对的两种观点。周先生的行为究竟算不算见义勇为呢?对其表彰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欢迎市民发表观点和看法。
正方:制止违法犯罪都算见义勇为
在7月18日的见义勇为围堵歹徒的过程中,王祚炳、唐蜜等8位市民获得了深圳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授予的治安勇士称号,并获得了相应的奖励金。随后有市民提出了见义勇为还有“第九人”唐海峡。昨日,市民柳先生致电本报称,参与围堵歹徒的女事主郑女士的丈夫周先生也应该算是见义勇为,其行为也应该得到赞扬。
柳先生说,在发生抢劫后能够参与围追歹徒,这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做到的,同样难能可贵。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市民遭遇抢劫后不敢站出来,甚至别人帮助了他们他们还不敢作证,因此周先生勇于与歹徒作斗争的行为也应该值得鼓励与表扬。尤其是这种抢劫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从这个角度来说,周先生妻子被抢后,这件事就不是应该由他们夫妻自行承担的事情了。制止犯罪行为是全社会每一个公民都应该尽的义务,只有每一个公民都站出来制止犯罪,我们的社会才能和谐。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周先生围追歹徒并且受伤,这种行为同样对制止犯罪产生了积极的效果。根据法律规定,没有说亲属互助就不算是见义勇为,周先生的行为集“情”、“义”、“勇”于一身,应该符合见义勇为的定义。所以,应该得到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反方:夫妻互助是天经地义
与柳先生的观点不同,许多市民听到这种说法后表示反对。市民陈先生说,周先生与郑女士是夫妻,他的妻子被抢了,他追劫匪的行为是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因此不能算是见义勇为。
陈先生认为,当时事主郑女士被抢后,包里装有2万多元的现金,周先生追歹徒完全是为了挽回自己的损失,同时他帮助的是他的妻子。由于两人之间是夫妻关系,本身就是一个利益结合体,他是为了保住自己的财产而受伤的,虽然其追捕歹徒并且受伤的精神可嘉,但这是他应该做到的,夫妻之间互助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不能算是见义勇为。只有那些没有关系的市民的行为才能算是见义勇为,因为他们的目的就是为了制止犯罪,而没有别的想法。同时,陈先生还说,根据以往的惯例,亲属之间发生这种行为,都没有被授予见义勇为的称号,可见大家的观点是一致的,因此没有必要提升到见义勇为的高度。
律师:周先生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法律要件
对于周先生的行为是否具备见义勇为有关法律依据,记者就此咨询法律界人士。深圳市瀚宇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根据相关法律,周先生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法律构成要件。
王律师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下称《条例》)第六条规定,见义勇为应该符合以下构成要件:一、同正在进行的侵犯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或者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使之免遭或者减轻损害的;二、同正在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三、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协助侦破大案,事迹突出的。
根据《条例》的立法精神,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职责的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排除治安灾害、自然灾害或采取其他措施进行保护和援救的合法行为。《条例》中并没有否认亲人之间互助就不算见义勇为。同时,周先生围追歹徒并受伤的行为完全符合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其行为对打击违法犯罪,弘扬社会正气都有十分积极的作用,不能因为帮助的是自己的妻子而被抹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