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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花露水瓶砸昏男童 幸无生命危险

2007-07-14 09:11:24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马小六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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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31日,深圳四年级学生小宇放学路过南山区好来居大厦,被一块高空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身亡,至今未找到凶手。前晚10时多,一名两岁男童在经过南山区南园新村时,又被高空落下的一个花露水瓶砸中昏迷,所幸无生命危险。

高空抛物,这个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时时给我们敲响警钟。


高空再现抛物,砸晕两岁男孩。本报记者 徐文阁 摄


辖区民警和南山公安分局刑警在逐楼排查。本报记者 徐文阁 摄

前晚10时50分,家住南山的曾小姐带着两岁的儿子石超前去接下班的丈夫,在经过南山区南园新村新八坊16号时,楼上突然掉下的一个花露水瓶子砸中石超头部,致使小石超昏迷半小时,在医院缝了四针,所幸无生命危险。

据小石超的父亲石先生介绍,他们一家来自湖南邵阳,在深圳有10多年了,儿子石超刚过完两周岁生日不久。被砸昏后,小石超立刻被送进深圳爱尔门诊治伤,母亲曾小姐愤愤地说,“这些人太不讲道德了!”

事件发生后,南山派出所和南山刑警大队技术部共出动7名民警,12名治安巡防员展开了扫楼行动。民警从3楼爬到13楼,对住户的资料进行登记,准备展开搜集指纹行动。当晚11时20分,记者赶到现场时,警方已经搜查到4楼的房间。在随后的两个多小时时间里,从3楼到13楼,民警爬楼梯对可能抛物的房间人员逐个登记。每到一个房间,民警都会对卫生间等可能掉落物品的地方仔细检查。由于楼道闷热,现场执勤的民警大汗淋漓,衣服从上到下都湿透了。

民警告诉记者,由于花露水瓶子已经破碎,他们要先把瓶子带回进行技术处理,锁定指纹后再进一步搜集指纹,确认肇事者。为了不过多打扰居民休息,他们只能对这些住户先登记身份证资料。一位附近的居民告诉记者,由于南园村外来人口较多,人员组成比较复杂,人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他经常看到一些人衣服不拧水就直接晾晒,楼下的地面上到处是滴水。更过分的是,居然有人把卫生巾直接扔到楼底下,让人感觉很恶心。

昨日凌晨2时,当记者离开现场时,小石超已经苏醒。爱尔门诊部的医生告诉记者,小石超的头部缝了四针,颅骨没有受到伤害。现场民警和附近居民都为小石超逃过一劫感到庆幸。但石先生夫妻俩则更关心孩子会不会因此留下后遗症,万一留下后遗症了,他们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律师说法:受害者可起诉所有可能抛物者

高空抛物令人深恶痛绝,找不到肇事者怎么办?有律师指出,根据《民法》,高空抛物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如果找不到抛物者,根据民事诉讼相关规定,可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法,起诉所有可能抛物者。以曾先生为例,可以起诉2楼以上所有居民,对方必须举出有力证据(比如当时不在家等),证明自己的清白;如无法证明,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去年的5月,深圳四年级小学生小宇被一块高空掉落的玻璃砸中头部身亡,小宇的父母就将73户住户集体告上南山区法院,并提出了70万元左右的民事赔偿。

据了解,在香港,高空抛物的处置主要依据《简易程序治罪条例》。该法4B条规定,“如有人自建筑物掉下任何东西,或允许任何东西自建筑物坠下,以致对在公众地方之内或附近的人造成危险或损伤者,则掉下该东西或允许该东西坠下的人,即属犯罪,可处罚款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另外,香港房屋署将高空抛物行为分为两类:一是对公众卫生造成损害的物件(如纸巾、卫生巾、水、垃圾及熟食等),另一种是可能引致他们死亡或受伤的物件(如木板、玻璃樽、菜刀等)。对于这两类行为分别有详细的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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