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目前正在紧锣密鼓修订《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据称这份新规将会增加更多创新性条款,加大对妇女权益的保护力度。这其中,就包括拟规定当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无过错女方给予照顾,所得份额不低于60%。
作为一项地方性立法,其目的还在于为贯彻实施法律提供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而并不在创新。如果突破了现行法律的框架,那就成了违法之法——作为下位法的地方立法将因为与上位法相冲突,而失去其效力。
目前已形成修订草案第五稿的《若干规定》,应当说与其上位法《婚姻法》是一致的。现行《婚姻法》第39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只是,具体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如何实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婚姻法》并未规定。地方立法在此精神之下,予以明确无过错女方分割财产时应照顾的比例,无疑很有实践价值。
过去,司法实践中在夫妻离婚无财产分配协议时的处理,都是按平均分割的办法。然后再予以一定数额的照顾,这样事实上并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平均分割法并未考虑到离婚妇女的特有困境,绝大多数中国妇女在这个社会转型期里仍处于经济劣势。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数据报告显示,城镇在业妇女的年均收入是男性的70.1%。在高收入人群中,女性的比例仅有33.5%。妇女在家庭中普遍处于经济劣势,多数情况下将因离婚而变得更糟。受传统礼教和习俗的影响,妇女在离异后通常要承受比男性大得多的社会障碍。不正视中国婚姻和离婚家庭的现状,就无法理解“离婚财产分割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这条基本原则。
在我们这个倡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国度里,“男女平等”也早已被庄严地写入宪法。为何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又要“照顾”女方的权益,这不是仍在坚持“男女不平等”吗?的确,自“照顾女方”的规定入法时起,类似的质疑就一直未曾停歇。但坚持平等并不代表我们就要无视现状,搞绝对的平等。美国法学巨匠德沃金在讲到平等权时,曾举例说:父母对待生病的小孩会比另一个健康的小孩给予更多的照顾。对于一些先天不利的人,政府就必须采取一些补偿措施。平等的概念并不意味着只能以同等方式对待所有的人。如果对于当事人所处的不同境况不予体察,而一味给予同等待遇,那么只会使既有的不公平长期存在下去。
法治的要义,在尊重平等权中的平等对待之外,也尽可能多地尊重和保护处于弱势者的权益。“照顾”,甚至“援助”、“扶持”等制度关怀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非但不与“平等权”冲突,还成了“平等权”的重要内容。哲学家罗尔斯也在《正义论》中提出,社会的公正应当这样分配:在保证每一个人享受平等自由权利的前提下,强者有义务给予弱者以各种最基本的补偿,使弱者能够像强者一样有机会参与社会的竞争。
保护弱者历来是法律的重要价值理念,这其中,就包含了保护婚姻家庭中通常作为弱者的女方利益。深圳市这项地方立法试图通过对女方权益的适当倾斜,来促进男女平等在更大程度上实现,这种努力无疑是值得鼓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