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一深圳频道

公媳争房产 公证书真假难辨

2007-07-06 10:06:46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梁永建 实习生林逸恺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选择文章字体大小: | |

公证处称不能以一份鉴定为准

前日下午,记者来到南山区公证处华桥城办证室,有关负责人夏主任表示,郭林两人所做的公证是一起很普通的公证,公证员绝对不可能存在问题。林先生当时病重,在出租车中签字,签字状态不能和正常情况相比。另外,法院提交鉴定用于比对的“样本字迹”应该是林父提供,不能证实该笔迹即是林先生生前所写。所以,鉴定结论不能轻下武断,应该写为:《约定书》笔迹和“样本笔迹”不是同一人所写。

“《鉴定书》应该作为相反证据在法庭出现,是否采用由法官决定。”夏主任认为,“不能由一份鉴定书便认定《公证书》是伪造。”

广东立国律师事务所的洪氢律师为林父代理此案。她告诉记者,“样本笔迹”在法庭上曾经郭女士和林父等双方当事人质证,而后由法院确认后才申请做笔迹鉴定。所以她认为这份证据可以说明《公证书》为伪造。对此,华桥城办证室夏主任表示,因为公证处在此中为第三方,所以他们无权提出申请重新做鉴定,他认为《公证书》没有问题,建议郭女士可申请重新鉴定。

■ 有此一问

谁来监督公证员的公正?

据洪律师介绍,林父曾欲起诉“南山区公证处”,但被告知目前深圳公证处已变为民间团体,不是政府行政机关,不能用《行政诉讼法》起诉公证处。他们感到如果公证员涉嫌做假,就无从下手追究对方责任。

谁来监督公证员的公正呢?昨日,记者就此问题咨询了深圳市公证员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公证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以及四十三条有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公证机构应该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另外,当事人如果认为权利受到侵犯,可以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民事赔偿。如果有证据证明公证员违法,可能向公检法机关报案。

■ 相关新闻

房主自揭公证造假

本报讯 (记者徐维强 徐文阁)4个月内房子涨了近百万,房主为此撕毁合同不愿转让,并向公证处“揭发”自己在公证书上造假,为此公证处向国土局发函,要求暂缓房产转让,后又将发函撤销。但昨日买主高先生准备按照程序办理过户,仍然没有成功。

前天早上,高先生来到了深圳市国土房产局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准备申领房产证。但他被告知,虽然公证处已经将发函撤回,但业主又发来律师函,不同意转让房产,所以产权登记中心还是要暂缓办理。最终,办公室一位负责宣传的工作人员出来简单表示已经请示了上级领导,为了保护业主隐私,目前不方便透露律师函内容。他称,将会在周五给高先生一个答复。

 

>> 上一页 1 2

本新闻地址:http://www.oeeee.com/a/20070706/485521.html
相关新闻
相关报料
共有条评论 [查看评论]
图片
版权所有 深圳市奥一信息网有限公司 深圳总机:0755-88351896 88351986 深圳广告热线:0755-83522962
Copyright © 1999~2006 oeeee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