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微利安居房,却发现名下已有一套,当事人为此至今无法办理自己申请的微利房房产证。
微利房是公开向社会让利出售获取微利的普通商品房。深圳市自1989年率先建设微利房,其目的是为低收入阶层提供住房保障。
不过,初期微利房政策不仅承担住房保障功能,此外还兼带福利甚至奖励性质。例如在2004年,深圳社会微利房发售专门划出部分房源分配给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人员。在上述新闻事件中,当事人的微利安居房是在银行工作期间分配所得。可见,微利房作为一项奖励诱惑、职工福利是微利房政策出台初期的目的之一。
微利房的奖励性或福利性定位,决定了其申请人和批准人不再拘于微利房政策的强制性道德约束,相反是以经济理性人身份在微利房分配过程中做出经济性考量。在此前提下,微利房分配没有保障贫困者的道德约束,却有奖励或福利的经济诱惑,在分配过程中自然不可避免出现种种“猫腻”。
实际上,在初期的微利房分配过程中,一些似是而非的内幕早已传得玄乎奇乎。有人指责公务员“近水楼台先得月”,有人斥责微利房房源数量不清、去向不明,更有人反对微利房房整栋整栋被卖给了某些诸如某银行的单位(估计新闻中的当事人也是受益对象),因为银行不可能所有职员年收入都在6万元以下。
因此,笔者以为,假冒微利房事件虽是个案,但内在的问题远不是“就事论事”这么简单。也由此,笔者希望深圳市有关部门借此机会就微利房向公众做出整体性的澄清或申明——一来自证清白,二来给曾经和现在质疑微利房政策的人们一个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