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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考虑“补救” 没收不得“渔利”

2007-06-20 14:50:49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学堂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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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深圳市查违办向媒体通报了涉嫌非法侵占国有用地、违法建设、非法销售三项违法行为的布吉“教育新村”违法建筑群情况,称政府的处理意见仍是依法没收。

“教育新村”是个违章建设的项目,依法应“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地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土地管理法》第76条)。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将于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也规定“不动产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这是“教育新村”住户面临的难题。

一般而言,针对行政违法行为,职能部门进行上述行政处罚是可行的,但是,如果作出上述行政处罚会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可能就不宜采取“一刀切”的鲁莽做法。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法条告诉我们,原则上针对违法之具体行政行为应直接采取有效的救济手段,即撤销判决;但是,当撤销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会给社会造成重大的财富和利益损失时,法院权衡公平、价值与效率等基本法律价值,结果是公平不得不对价值作出有限的让步(亦称“利益衡量”),即不撤销而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维持其继续有效。《土地管理法》第76条在进行上述规定的同时,也规定“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这就是立法上对利益衡量的规定。

当然,到底是不是公共利益以及公共利益如何界定也是个很难界定的问题。就“教育新村”事件而言,利欲熏心、蓄意违章的开发商自然是责任的主要承担者,部分疏于权利保护甚至为了一定经济利益而甘冒风险的业主似乎也有一定责任,但我们不得不承认,作为市民“守夜人”的政府似乎更难辞其咎。自2002年7月起长达四五年之久的违法抢建,尽管相关职能部门和地方政府可以以“采取了多种制止措施”为托辞,但事实证明这些措施的有效性值得怀疑。

作为普通市民,我们深信,执法部门对“教育新村”依法没收“能破解拆除行政成本过高的难题,也符合循环经济的理念,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但这个没收绝对不应是“两虎相争政府渔利”,而更应采取“先上车后补票”的补救思维,为业主完善相关房地产手续,让业民住上“放心房”。

借用西方法谚说,房屋是“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能进”的公民私人权利的城堡,“教育新村”这个权利未定的“城堡”至少直接关系到上千户家庭、3000多市民的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不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更是实际意义上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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