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避免过激维权事件、更好地维护业主利益和社区和谐,深圳南山区粤海街道从今年3月开始,率先尝试聘请社区民警等公职人员担任业委会委员,该做法在业主和网友中引发争论(见昨日《南方日报》)。
事实上,“业主委员会可聘请派出所、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的人员担任业委会委员”的做法正在失去法律依据,因为这个来自于几年前的深圳地方法规的条款,在最新的国家和地方立法中已经被删除,《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中不仅没有上述规定,而且还明确要求业委会委员的任职资格必须是小区的业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在深圳最新的相关规定和正在讨论修改的上述法规中也没有了这样的规定。
当然,由于相关法规还没有明令废止,说这种做法完全缺乏法律依据,似乎有些不准确。但这种为解决社会矛盾、化解民间纠纷而动辄动用公权力的思想和做法,却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为什么在面对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时,有关方面总会想到派驻警察解决问题呢?笔者认为,这一方面源于社会上普遍存在的“警察崇拜”思想,认为警察是执法者,所到之处,一切矛盾和纠纷都会迎刃而解。另一方面源于有关部门和组织化解矛盾和解决纠纷的能力低下,在不能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情况下,必然寄希望于警察权力介入,维持表面的秩序和稳定。显然,用压的方法是无法实现和谐稳定的,因为矛盾和纠纷并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其实,在现代法治社会中,公共权力特别是警察权力必须保持足够的谨慎,严格把握公权和私权的界限,许多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并不适宜借助警察权力解决,其迫切需要的是消除矛盾和纠纷产生的社会土壤,而具体矛盾则需要在教育疏导的基础上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