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来人口的管理,各地政府有一个共同之处,即将他们当成一个特殊群体来区别对待,而管理模式则各有千秋。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深圳是外来人口较多的城市之一,其管理难度自然是比较高的。尽管如此,深圳市在外来人口管理问题上,还是颇具创造精神,例如,昨日就有媒体以“五种模式有序管理流动人口”为题,报道了深圳市近年来推行新管理模式所取得的积极成果,这些成果包括:去年出租屋刑事发案率下降33.6%;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
不到2000平方公里面积的深圳,租住在292万间(套)出租屋中的人口就达到1035万人,能够在此基础上取得上述成绩,自然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我们同时还必须注意到,深圳市的“五种模式”(即旅业式、物业式、单位自管式、院区围合式、散居包片式),从形式上看虽然有些新意,但究其本质,仍然没有摆脱旧有的“管”性思维。在这些管理模式中,“以房查人”与“以房管人”,成了主要的管理手段;减少犯罪,控制外来人口扰乱社会治安,则是主要管理目标。这样的管理思维,仍然带有较强的“将外来人口当成潜在犯罪群体”的色彩。
对公安机关而言,对外来人口加强管理以防范犯罪其实并无不妥,毕竟,公安部门的工作就是预防与惩治犯罪。但从政府的公共管理角度来讲,戴着有色眼镜对待外来人口,与其自身的角色是不相匹配的。纳税人之所以组建政府,并不是要求他们管束自己,而是希望得到更多的服务。但在现实中,却总是发生这样的冲突——外来人口同本地人口一样纳税,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却比后者要少得多,甚至还经常成为被歧视的对象。比如今年4月份,北京市在“流动人员登记表”中,添列了“高危人群信息”的栏目。事实上,这类不加掩饰的歧视性眼光,并非北京有关部门一家独有。
在社会转型期,人口流动可加速人才与信息的交换,其积极意义对流入地来说,足以创造奇迹。如果一个城市的外来人口超过了本地常住人口,则意味着公共管理的职能要加速转变,而不是对外来人口进行差别式管理。
事实上,社会秩序是一项共同性需求,不仅本地人口有需求,外来人口也有同样的需求;而犯罪因子,更不是与生俱来的,本地人同样有可能受环境或心理因素影响,游走于犯罪边缘。但是,为什么外地人总是存在更高的犯罪风险呢?笔者认为,政府“管理有余服务不足”的管理特点是一大原因。在现实生活中,外来人口的犯罪,主要体现在侵占财产方面,例如偷、盗、抢。而侵占财产的犯罪,通常是因为外来人口找不到工作、老板不给工钱、做小本买卖门槛太高等等。此时,政府如果仍然侧重于管人,反而会适得其反;如果政府突出服务性,则完全可能让外来人口融入正常的甚至积极的生活轨道。
一个良好的有序状态,应当是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是一个整体,这个整体的成员都有共同参与维护秩序的愿望。如果我们非得将人口分为外地与本地,那将不可避免地衍生出群体对立情绪。包括深圳市在内的许多地方政府,在创新外地人口的管理模式上,如果不摒弃“管”的思维,都只能是形式上的创新。笔者建议,不妨引入社区居委会式的服务性管理模式,以出租屋为家庭单位,每一户外来家庭成员的信息、迁移、计划生育等事务都和本地人一样,就近或到专门的居委会登记备案。
当政府以服务者的面孔出现,相信因此而焕发出来的力量比成天喊着“加强管理”会强大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