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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男童损坏扶梯遭索赔引热议 市民支持赵先生

2007-05-29 16:11:36 来源:南方网 作者: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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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潘女士:

不会让赵先生支付一分钱

当事儿童的母亲潘女士也给记者打来了电话。她说她一家人都对商场的做法感到生气和不解,对赵先生充满了敬意和感激。

潘女士说,她是儿童世界商场的老顾客了,孩子一出生,她就在那里买东西。她表示,事件发生后,再也不会光顾这家商场,因为这家商场只看重经济利益,不顾社会责任。“孩子被卡,即使我未尽到监护义务,但也暴露出商场管理与服务的漏洞,在这里消费没有安全感。”最令潘女士气愤的是,事发后,商场方面没有人过问一声孩子的情况,“

可见商场把钱看得多么重要,人的生命、公德、良心、正义这些东西又放在什么位置?”

潘女士称,她是一个知恩图报的人,素不相识的赵先生关键时候救了他的儿子,他的恩德全家人都会记住。至于赵先生面临的索赔,如果真要赔,不管是多少她不会让赵先生支付一分钱。

5.律师:

赵先生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少法律界人士也积极参与讨论。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谭岳奇博士认为:商场索赔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谭岳奇分析,从报道的情况来看,商场扶梯塑料套的损坏是赵先生在危急情况下,对被困男童进行紧急施救而损坏的,其损坏与赵先生事后用脚踢电梯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赵先生用手掰塑料套对商场扶梯塑料套的损坏,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完全不应当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商场实质上是赵先生所实施的紧急避险行为的直接受益人,在道义上应对赵先生表示感谢。

谭岳奇认为,儿童商场为面向儿童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特殊商场,内部设施安装在安全性方面必须突出强调对儿童等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特殊保护,其电梯在正常运行中竟然将男童的手卡住,说明商场电梯的安全性存在隐患,商场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构成侵权,如给受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或赔偿。此外男童母亲潘女士存在疏于监护的轻微过错,商场在给予受害人补偿或赔偿时可以酌情考虑。

赵先生踢扶梯的行为,不构成法律上的侵权,但行为有不合道德之处。考虑到赵先生目睹商场电梯对儿童造成损害的危急场景,而该危急情况居然发生在面向儿童这一特殊消费群体的特殊商场,且赵先生自己携带4岁小孩的特殊情节,赵先生产生一定的义愤心理或者偏激行为情有可原。商场有权指出其行为不当之处,但如欲主张进一步的权利便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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