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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上调车船税 小轿车由240元增至420元

2007-04-29 08:49:30 来源:南方网 作者: 网友评论[查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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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政府同意,广东省昨起(28日)开始征收2007年度车船税税款,小轿车车船税每年由往年的240元/辆提升为420元/辆。

与原车船使用牌照税和车船使用税相比,车船税主要有如下的改变:一是税种的性质定位由原来的“兼有行为和财产”性质改为财产税;二是内外资两税合并,原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和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两税合并成统一的车船税;三是税额幅度提高,原有税额幅度的下限不变,上限提高一倍多;四是征税范围扩大,减免税范围收窄,取消了困难减免。原大部分免税车辆包括行政事业单位自用车辆均纳入征税范围;五是征收方式改变,强化了征管手段。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成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

按照规定,在广东省境内依法应当在公安、交通、农业、军事、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包括从香港、澳门进入广东省境内行驶并依法登记的机动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在机场、港口及其他企业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并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应当依法缴纳车船税。

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一次缴纳,纳税期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车船如果遭到盗抢,车船主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对于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外交车辆以外的机动车,纳税人如果没有缴税,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计算缴纳车船税。如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地与车船登记地不一致时,纳税人在购买保险前,必须先在车船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温馨提示

车船税六项减免税政策

(一)对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免征车船税。

(二)对拖拉机、捕捞和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三)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四)对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免征车船税。

(五)对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六)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2007年度减半征收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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